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5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文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YAMAZAKI KENJI(山崎 健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參佰柒拾陸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
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