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405號
TPDV,111,司促,18405,2023010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阮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