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045號
TPDV,111,司促,18045,2023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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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0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One@台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燕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 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 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 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欠繳管理費 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業將繳款通知單交付或送 達相對人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2年1月4日送達聲 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難謂「已定相當期間催告相 對人而其仍不給付」,則聲請人顯未踐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1條所定之催告程序,自不得請求法院命相對人給付應繳 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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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