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791號
TPDV,110,重訴,791,2023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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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9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詠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慶龍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前述裁定已於112年1月4日合法送達上 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均未為 補正,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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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