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字第26號
原 告 柯佳霖【即柯智凱(MICHAEL KENNEDY CRADDOCK)之
王建琇【即柯智凱(MICHAEL KENNEDY CRADDOCK)之
被 告 白彞維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顏韶逸
范期倫
被 告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暉庭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范期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柯佳霖、王建琇為原告柯智凱(MICHAEL KENNEDY CRADDOCK)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他造當事 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 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16 8條、第175條第2項、第18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 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 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 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 ,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 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 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 2月15日宣判,原告柯智凱(MICHAEL KENNEDY CRADDOCK) 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1年11月19日晚間9時5分在美國西雅
圖SWEDISH醫學中心死亡,此有美國西雅圖SWEDISH醫學中心 之死亡證明書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89頁),原告王建 琇、柯佳霖於112年1月9日具狀陳報其為柯智凱之配偶及女 兒,以法定繼承人身分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531頁) ,並提出王建琇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 執聯1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35至539頁),經核其承受訴訟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