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978號
TPDV,110,訴,6978,2023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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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9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雅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周皓彬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
人起訴時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42萬9
,3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經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0萬6,000元,及
自民國110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12年1月13日具狀提起
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
分,命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54萬6,000元,及自110年10月1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乃對其所受一部
敗訴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
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54萬6,00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屬附帶請
求,不予併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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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