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428號
TPDV,110,訴,6428,2023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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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28號
上 訴 人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美麗華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慧青
被 上訴人 天石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宏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年訴字第6428號給付違約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216萬8,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萬3,72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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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石諮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