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700號
TPDV,110,訴,4700,2023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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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00號
上 訴 人 徐百川
盧義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裕琦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31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4700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係命上訴人徐百川(下與盧義仁
稱上訴人,如單指其一,各稱其等姓名)給付被上訴人陳裕琦
臺幣(下同)15萬元本息、被上訴人蔡明奎5萬元本息;盧義仁
給付被上訴人陳裕琦3萬元本息,上訴人既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
於己之部分廢棄,則徐百川之上訴利益為20萬元,盧義仁之上訴
利益為3萬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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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