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12號
上 訴 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64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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