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鐘鼎山林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熾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堂彭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2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本件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見本院卷一第11頁),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
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
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