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194號
TPDV,110,簡上,194,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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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蔣大偉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林伯川律師
被上訴人 太平洋福源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 特 別
代 理 人 黃萬全


被上訴人 顏成
受告知人 蔡慶祥

魏鈴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北簡字第12497號)提起一
部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在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 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原審基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767條第1項中段、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2項、第36條第2款 等規定起訴聲明為:㈠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21萬3,622元。㈡被上訴人顏成裕應依臺灣省土木技師 公會民國109年4月27日(109)省土技字第2108號鑑定報告 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附表八所述之修復方法,將門牌號 碼臺北市○○○路0段000巷0弄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4樓房屋 )內前面廁所馬桶之污水管連接至管道間幹管之接頭處漏水 部分進行修繕,並修繕至不再漏水至上訴人所有同門牌號1 樓房屋(下稱系爭1樓房屋)為止。㈢被上訴人黃萬全容忍



被上訴人太平洋福源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被上訴人顏 成裕(下分別以太平洋管委會、姓名稱之)或上訴人或其等 僱用之工人,進入黃萬全所有之同門牌號3樓房屋(下稱系 爭3樓房屋)內,進行前開第二項聲明所示之修繕工程(見 原審卷一第11至13頁、卷二第391至392頁),並於上訴後確 認上訴聲明如下所述(見本院卷二第237至239頁)。就上訴 聲明第三項之太平洋管委會之作為部分、第四項、上訴聲明 第五項關於黃萬全容忍進入進行上訴聲明第三項由太平洋 管委會作為部分及容忍進入進行上訴聲明第四項部分,及追 加原審未主張之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1條第1項前段、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等規定為請求權基礎部分,屬 於上訴人於二審程序所為追加,經被上訴人於民國110年9月 1日當庭表示同意(見本院卷一第115頁),又上訴人所為聲 明及請求權基礎之追加,均係基於系爭1樓房屋漏水之同一 事實,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 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 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 三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顏成 裕於起訴時為系爭4樓房屋所有權人,嗣於訴訟繫屬中輾轉 移轉系爭4樓房屋所有權登記,而於111年1月4日以買賣為原 因移轉登記予受告知人蔣慶祥魏鈴芳,有該房屋建物登記 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215頁),本院依上揭規定以書 面為訴訟繫屬通知(見本院卷二第267至268-3頁),蔣慶祥魏鈴芳並未聲請承當訴訟,依前開規定,顏成裕仍得居於 當事人地位,不因此失其為訴訟之權能,併予敘明。三、本件太平洋管委會黃萬全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因系爭1樓房屋靠近廁所處之天花板、 牆壁自105年6月起開始漏水,而於105年11月間支出防水工 程及裝潢修繕費用共計16萬3,622元,惟迄今系爭1樓房屋仍 有漏水情形,上訴人因此遭受精神上痛苦。依系爭鑑定報告 及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於109年11月23日(109)省土技字第 6224號補充陳述鑑定意見函(下稱系爭補充鑑定意見)可知 系爭1樓房屋漏水原因為系爭4樓房屋前面浴室馬桶排水管接 頭破裂及該樓層上下幹管破裂所致;亦不排除係門牌號碼臺 北市○○○路0段000巷0弄0號之大樓(下稱系爭大廈)之共用



部分排水幹管破裂,或系爭3樓房屋管線與公共管線接頭處 破裂導致。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第 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民法第767條1項中段、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3 6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原告所受之 損害21萬3,622元(計算式:16萬3,622元+精神慰撫金5萬元 =21萬3,622元);並訴請太平洋管委會顏成裕應將系爭4 樓房屋專管與幹管連接處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太平洋管委 會應將系爭大廈之幹管破裂處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且黃萬 全應容忍修復時進入系爭3樓房屋之行為等語。  二、太平洋管委會黃萬全則以:系爭大廈老舊,公共管道鏽蝕 滲透,多層樓有漏水情形,若欲修繕應由住戶向管委會提出 修繕建議,經討論後執行,然上訴人未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協商逕自僱工維修,應屬個人室內維修行為,費用應由其自 行負擔。又系爭1樓房屋與系爭3樓房屋中還間隔一樓層,系 爭1樓房屋漏水並非系爭3樓房屋所造成。
三、顏成裕則以:於109年6月13日委請水電師傅即證人王文生( 下以姓名稱)會勘4樓管線接頭處,並進行3樓跟4樓板間及5 樓至6樓板間公共幹管工程修復,並未有系爭鑑定報告所稱4 樓管線接頭處漏水情形,系爭1樓房屋漏水並非系爭4樓房屋 之專有管線所造成。且上訴人請求之損害賠償發生於000年 ,然系爭鑑定報告於108年做成,系爭補充鑑定意見則於109 年作成,上訴人以此請求被上訴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顯無 理由。  
四、原審就上訴人之請求,為其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 提起部分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其上訴及追加聲明為:㈠原 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21萬3,622元。㈢太 平洋管委會顏成裕應依系爭鑑定報告附表八所述之修復方 法,將顏成裕所有系爭4樓房屋內前面廁所馬桶之污水管連 接至管道間幹管之接頭處漏水部分進行修繕,並修繕不再漏 水至上訴人所有系爭1樓房屋為止。㈣太平洋管委會應將系爭 大廈管道間排水幹管破裂處進行修繕,並修繕至不再漏水至 上訴人所有系爭1樓房屋為止。㈤黃萬全容忍上訴人僱用之 工人,進入黃萬全所有系爭3樓房屋內,進行前開第三、四 項聲明所示之修繕工程。被上訴人則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



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 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第 1項、第767條第1項中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專有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 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亦為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所明定。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 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 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 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 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 號判決要旨參照)。而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 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 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 有明文規定。再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 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 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 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㈡經查,原審囑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就系爭1樓房屋漏水原因 及必要之修復費用等進行鑑定,鑑定結果:「…十二、鑑定 分析與結果:…2.…本鑑定案於7月27日完成會勘,開始安排 鑑定調查作業,於8月5日至6日間請原告協助收集漏水調查 ,自8月10日起連續進行漏水調查至8月23日。依據收集漏水 水質樣本與觀察漏水概況顯示,每日漏水水量超過十公升以 上,不是小量的漏水,應與民生用水有關。另收集漏水水質 樣本都有尿騷味與糞便水的顏色,因而研判與前面浴室馬桶 的排泄水有關。…於8月19日至23日間關閉3樓給水開關,並 將3樓室內水管水放光,如表一顯示這段時間1樓建物仍有漏 水的情形,而且3樓水表因為負壓力作用水表讀數減少20公 升左右屬於正常現象,初步排除3樓肇致1樓建物有漏水的假 設。…1樓建物的漏水現象確實存在,漏水的位置在一樓管道 間周邊的營業空間頂板上方,屬於間歇性漏水,也就是樓上 民生用水排泄的時候會有漏水的現象。12月21日第4次會勘 測試,結果顯示4、5、6樓進行測試作業,一樓收集馬桶 排水樣本;2、3樓進行測試作業,一樓沒有收集馬桶排水 樣本。漏水的原因應是四樓前面浴室的馬桶排水管,與管道 間的馬桶排水幹管接頭處,有開裂破損的情形,造成4、5、 6樓前面浴室的馬桶使用後的廢水排泄,在此開裂破損處外 洩落到1樓的管道間周圍頂板上方,肇致1樓建物有漏水的情



形(詳附件七,照片12、13、14)。前述漏水與2、3樓建物無 關(詳附件七,照片10、11),因為4樓前面浴室的馬桶排水 管到管道間的馬桶排水幹管接頭處,處於4樓的專有部分, 故前述漏水與4樓浴室的馬桶排水管有關。另自3樓浴室頂板 拍攝4樓浴室馬桶排水管到管道間的馬桶排水幹管接頭處照 片顯示,4樓確實有更換舊的排水管為塑膠排水管,確定4樓 前面浴室的馬桶排水管,與管道間的馬桶排水幹管接頭處, 有開裂破損的情形。因為整棟房子共用一支管道間的馬桶排 水幹管,5、6樓前面浴室的馬桶排水管經過管道間的馬桶排 水幹管下沖作用,經過4樓管道間的馬桶排水幹管接頭開裂 破損處,漏出比4樓更多的馬桶廢水。3樓以下馬桶排水幹管 管段部分,則無開裂破損處。3.…1樓建物漏水原因與4樓專 用管線有關,應與3樓無涉。其修復方式,應將4樓管道間的 馬桶排水幹管接頭開裂破損處重新整修,並於新接頭修復完 成後,針對4、5、6樓再次進行浴室馬桶排水的測試作業, 以確認修復結果。…1樓建物部分會漏水的根本原因,在於1 樓進行室內修繕裝潢的行為,將室內原有的管道間磚牆與浴 室內牆拆除,改以耐水性較差的建築材料裝修,遇到樓上有 漏水的情況發生,嚴重的漏水損壞於是產生。如以裝置擋水 收集板,並引導排放於室外的方法,只能暫時防治漏水造成 的困擾,並非治本最佳的處理方式,建議1樓建物部分重新 以磚牆圍築的方式砌磚到天花板或樑底部,讓管道間的漏水 情況,自1樓管道間地上的排水管自然排出即可。如同2、3 樓室內原有管道間磚牆沒有變動,管道間內雖然有嚴重漏水 情況,卻沒有很明顯地感覺與影響。…,宜應復原室內原有 的管道間磚牆保護層,讓管道間的漏水情況,自1樓管道間 地面的排水管自然排出即可。4.本棟建築物汙水排水管路與 幹管採用舊式鑄鐵管,歷經相當年代,老舊不易修繕,…」 (見系爭鑑定報告第5至7頁),足認系爭1樓房屋漏水,與 系爭3樓房屋無關,黃萬全應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 條第1項規定,更不成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 191條第1項等規定之侵權行為。
㈢次查,系爭鑑定報告附件七損害部位量測及照片之編號7照片 雖顯示系爭4樓房屋曾更換舊的馬桶排水管為塑膠排水管, 然未顯示系爭4樓房屋前面浴室的馬桶排水管與管道間的馬 桶排水幹管接頭處有任何開裂破損的情形(見系爭鑑定報告 第25頁),且遍觀系爭鑑定報告中並無其他照片等證據足資 證明系爭4樓幹管接頭處實際上有何開裂破損之情形。又王 文生於原審具結證述:「…第一次到現場是看到3樓跟4樓間 的幹管在漏水,我修復3樓、4樓間幹管修好後,發現5樓、6



樓間幹管還在滴水,就發現5樓、6樓間幹管有裂縫在漏水, 我就將5樓、6樓間的幹管也修復好,…。4樓浴室馬桶排水管 與管道間的馬桶排水幹管的接頭處都沒有問題。鑑定報告第 25頁這2張照片的接頭處我都有看到,接頭處都沒有開裂破 損的情形,都沒有漏水,我有用手整圈摸過確定沒有開裂破 損,也沒有漏水。…我是把燈光放在管道間裡面,用眼睛去 看,用手去摸,請樓上放水。我在3樓看漏水的地方時,請4 樓放水一次、二次,再請5樓放水一次、二次,再請6樓放水 二次。…這棟大樓的排水管跟糞管是分開的,我在3樓維修的 時候,6樓在放馬桶管的水就馬上滴出來,排水管都沒有滴 水的狀況。…(照片中有裂縫的是排水管或是糞管?)是糞管 。…(5年前)3樓天花板漏水,我到3樓去看,看到4樓的馬桶 支管有裂開,我就直接把裂開部分截斷,用新的塑膠管接。 因為4樓的馬桶支管是倒吊管,要從3樓天花板才看得到。…( 這一次我們整棟漏水的主要原因是在於管道間,還是各住戶 的支管問題?)全部原因都在管道間裡面。…」等語(見原審 卷二第421至428頁)。再者,系爭補充鑑定意見:「…三、…㈠ 從鑑定報告第27、28頁測試作業,1樓收集馬桶排水樣本 相片資訊,已經顯示管道間主排水幹管自三樓以上就有嚴重 漏水的跡象,從3樓到4樓間、4樓到5樓間與5樓到6樓間的幹 管,都有漏水損壞的可能,只是未在鑑定報告中提示,因為 在後續的修復過程中,會將整體損壞的真相逐漸呈現。㈡本 案鑑定建議4樓所有權人自行僱工修繕自主修復,只是一個 開始,因為整支排廢水幹管只有4樓進行實體破壞以塑膠管 銜接鑄鐵幹管,尚無明確指稱4樓所有權人應負法律責任。 由4樓到5樓幹管破裂的嚴重程度就會被發現,…顯示排廢水 主幹管的損壞的嚴重性…」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93至495頁) ,可知系爭鑑定報告雖記載漏水的原因應是4樓前面浴室的 馬桶排水管與管道間的馬桶排水幹管接頭處有開裂破損的情 形云云,然該等記載內容係因鑑定過程僅見4樓有以塑膠管 銜接鑄鐵幹管,始為此等推斷,然系爭補充鑑定意見業已詳 載「建議4樓所有權人自行僱工修繕自主修復,只是一個開 始,..尚無明確指稱4樓所有權人應負法律責任。」,自難 僅憑系爭鑑定報告而認定系爭1樓房屋漏水之原因與系爭4樓 房屋有關。另上訴人就系爭4樓幹管接頭處開裂破損為系爭1 樓房屋漏水原因一事,未有其餘舉證證明,自無從認定系爭 4樓幹管接頭處開裂破損為系爭1樓房屋漏水之原因,顏成裕 應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更不成立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191條第1項等規定之侵權 行為,亦無妨害上訴人所有權之行為。




 ㈣再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共用部分、約定 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 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第36條第1項第2款:「管理委員 會之職務如下:..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 繕及一般改良。」。而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 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 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且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 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 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 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 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困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 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 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 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 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即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73號判決參照)。 ㈤查系爭補充鑑定意見記載:「㈠從鑑定報告第27、28頁測試作 業,1樓收集馬桶排水樣本相片資訊,已經顯示管道間主 排水幹管自3樓以上就有嚴重漏水的跡象,從3樓到4樓間、4 樓到5樓間與5樓到6樓間的幹管,都有漏水損壞的可能,只 是未在鑑定報告中提示,因為在後續的修復過程中,會將整 體損壞的真相逐漸呈現。」,業如前述,堪認系爭大廈共用 部分之馬桶排水幹管存有裂縫,以致4、5、6樓前面浴室的 馬桶使用後的廢水排泄,在馬桶排水幹管裂縫處外洩落到1 樓的管道間周圍頂板上方。惟系爭1樓房屋之漏水位置係在1 樓管道間周邊的營業空間頂板上方,而此處漏水原因係因「 在於1樓進行室內修繕裝潢的行為,將室內原有的管道間磚 牆與浴室內牆拆除,改以耐水性較差的建築材料裝修,遇到 樓上有漏水的情況發生,嚴重的漏水損壞於是產生。」,此 觀系爭鑑定報告自明(見系爭鑑定報告第7頁),系爭鑑定 報告更進而記載:「如以裝置擋水收集板,並引導排放於室 外的方法,只能暫時防治漏水造成的困擾,並非治本最佳的 處理方式,建議1樓建物部分重新以磚牆圍築的方式砌磚到 天花板或樑底部,讓管道間的漏水情況,自1樓管道間地上 的排水管自然排出即可。如同2、3樓室內..原有管道間磚牆 沒有變動,管道間內雖然有嚴重漏水情況,卻沒有很明顯地 感覺與影響。…,宜應復原室內原有的管道間磚牆保護層, 讓管道間的漏水情況,自1樓管道間地面的排水管自然排出



即可…」(見系爭鑑定報告第7頁),系爭補充鑑定意見更認 「…二、…㈡…1樓拆除原有管道間設施功能,對於1樓發生漏水 的影響明顯…」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93頁),顯見系爭大廈之 馬桶排水幹管雖有裂縫,但在系爭1樓房屋未將室內原有管 道間磚牆與浴室內牆拆除之一般情形下,馬桶排水幹管之漏 水原可自1樓管道間地面的排水管自然排出,而不致發生廢 水洩落到1樓的管道間周圍頂板上方之情形,堪認上訴人所 主張系爭1樓房屋之損害,與太平洋管委會疏未管理、維護 、修繕系爭大廈馬桶排水幹管之行為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自難謂上訴人對太平洋管委會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等規定而來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亦難認太平洋 管委會有妨害上訴人所有權之行為。
 ㈥又按「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 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 拒絕。」,亦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本件尚難認系爭1樓房屋漏水原因係顏成裕違反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或太平洋管委會違反同條第2項規 定,顏成裕、太平洋管委會並未有妨害上訴人所有權之行為 ,均如前述,故上訴人請求顏成裕、太平洋管委會為上訴聲 明第三、四項所示修繕,自無所據,上訴人更進而以同條例 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據,請求黃萬全容忍上訴人僱用之 工人進入系爭3樓房屋進行訴聲明第三、四項之修繕工程云 云,亦無所據。
 ㈦上訴人雖主張:從未拆除系爭1樓房屋管道間磚牆及浴室內牆 ,現場並無管道間地面排水管,系爭鑑定報告及系爭補充鑑 定意見關於系爭1樓房屋漏水本可由管道間地面排水管宣洩 之認定實有違誤云云。查系爭大廈於65年完工使用,依據使 用執照A-1各樓層平面圖,顯示二到六樓的浴室設計均一致 ,另一樓的浴室設計與二至六樓的浴室設計也是一致相同, 倘其他樓層的浴室不曾變動,仍維持初始的設計模型,即可 確認一樓原有浴室為系統性的玻璃纖維板(FRP)模組設施 ,而由系爭大廈8號3樓及6號1樓住戶所有權人之陳述及系爭 大廈8號3樓仍保有初始建築物玻璃纖維板(FRP)浴室模組 系統,可知各樓層建物室內原有的浴室為系統性的玻璃纖維 板(FRP)模組設施,浴室內部地板、浴缸與四周牆面全部 都是一體成形的FRP材料,外部再以磚牆面隔間為系爭大廈 特有的設施,系爭1樓房屋現況未有玻璃纖維板(FRP)模組 設施,且無磚牆隔間等情,有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111年7月11日(111)省土技字第3932號函、111年10月19日 (111)省土技字第5814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43頁



、第227頁),故系爭鑑定報告及系爭補充鑑定意見關於讓 「管道間的漏水情況,自1樓管道間地上的排水管自然排出 」、「1樓拆除原有管道間設施功能,對於1樓發生漏水的影 響明顯」等鑑定判斷,並非以憑空想像之事實為據。又上訴 人對於系爭1樓房屋現況並無管道間磚牆一事未有爭執,而 上訴人係於93年間取得建物所有權,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203頁),縱上訴人未進行相關拆 除,或係系爭1樓房屋完成至上訴人取得建物所有權期間之 拆除以致形成本件鑑定時所見之系爭1樓房屋現況,上訴人 獨執其並未拆除系爭1樓房屋管道間磚牆及建物現況未有管 道間地面排水管存在而為上開主張云云,自難憑採。六、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 195條第1項、第767條第1項中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2項、第36條第2款等規定,請求太平 洋管委會黃萬全顏成裕連帶給付21萬3,622元,及請求 顏成裕依系爭鑑定報告附表八之修復方法將系爭4樓房屋內 前面廁所馬桶之污水管連接至管道間幹管之接頭處漏水部分 進行修繕至不再漏水至上訴人所有系爭1樓房屋為止,並黃 萬全容忍上訴人僱用之工人進入系爭3樓房屋內進行起訴聲 明第2項所示之工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 敗訴判決,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上訴人於本院追加前述聲明 內容及請求權基礎所為之主張,亦無理由,併予駁回。至於 上訴人聲請至系爭1樓房屋現場履勘,以證明上訴人並無拆 除室內管道間磚牆及浴室內牆,及1樓管道間地面並無排水 管(見本院卷一第93頁、卷二第239頁),然系爭1樓房屋現 況並未有磚牆一事,兩造並未爭執,至於磚牆及浴室內牆係 何人拆除一事,無涉系爭1樓房屋漏水原因之判斷,現場有 無地面排水管乙節,亦無從動搖系爭鑑定報告及系爭補充鑑 定意見之結論,是以,此項證據並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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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