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20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徐品軒律師
徐佳緯律師
蔡愷凌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此 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法訴訟法第 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111年11月22日裁定本件於美國加州聖貝納 迪諾郡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CALIFORNIA,COUNTY OF SAN BERNARDINO)案號第FAMSS0000000號家事事件(下 稱系爭美國離婚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系爭 美國離婚事件,業於111年10月21日生效,並已辦理離婚登 記等情,有系爭美國離婚事件判決、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查 ,足認系爭美國離婚判決已經確定,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 必要,依據上開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