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林靜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千緯、嚴麗琴、吳朝暘、朱宇凡、慶璟
開發有限公司、廖國宏、台灣人仁生命事業有限公司、吳彥均、
鎰誠開發有限公司、賴泓宇、禮優開發有限公司、廖緯恩因110
年度原訴字第7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9,0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原住民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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