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6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嘉翎律師
被 告 乙○○(原名:黃意雯)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2日下午4
時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