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原 告 邱秀華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訴訟代理人 吳甲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
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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