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0號
上 訴 人 睿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銘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9年
度建字第7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2萬6000萬元(本訴部分14
,640,500+反訴部分7,685,500=22,326,000),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萬2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1萬2756元,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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