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4號
TPDM,112,簡,24,202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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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ARIN JESUS男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MARIN JESUS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核被告MARIN JESUS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爰審酌被告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智 識程度、生活狀況、前科素行,以及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 實際依約履行完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調偵字第2373號
  被   告 MARIN JESUS(美國籍)            男 47歲(民國64【西元1975】                 年5月15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北市○             ○區○○○路0段000○0號3樓之3            護照號碼: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謝憲愷律師
葉展辰律師
林珊玉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MARIN JESUS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 民國111年5月3日下午5時12分許,在廖依雯任職址設臺北市 ○○區○○街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徒手竊取架上美國捷克丹 尼田納西迷你威士忌1瓶(價值約新臺幣69元)得手。二、案經廖依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MARIN JESUS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當 時喝酒,可能忘記付錢等語。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有證人 即告訴人廖依雯於警詢時所述可佐,並有交易明細表、監視 器畫面擷圖等附卷可稽;復經本署檢察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畫 面,被告進入店內後,先至冰箱拿了台啤,復前往酒架拿取 遭竊之威士忌,再拿取月桂冠,隨即將遭竊之威士忌放入褲 子左邊口袋,僅將台啤、月桂冠拿至櫃檯結帳後,走向店內 用餐區,將遭竊之威士忌取出飲用方離去。且被告結帳時並 未有其他人排隊,顯非被告於偵訊中所辯:伊在等排隊的人 少一點,就忘記結帳等語等情,有本署檢察官111年12月7日 勘驗筆錄在卷供參。是被告上開所辯,即無足採,其罪嫌洵 堪認定。
二、核被告MARIN JESUS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嫌。另被告犯罪所得威士忌1瓶,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 定,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棋損害,應認已實際合法發 還,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檢 察 官 江宇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筱婕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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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