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12年度,4號
TPDM,112,審交簡附民,4,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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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花以恩
送達代收人 周嬌樺
被 告 林國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田立宗所涉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花以恩認被告林國 正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 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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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