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50號
TPDM,111,附民,150,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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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王耀德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管昱律師
被 告 楊君正

李麗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
戴諺麒


戴龍成
戴惠凌
龔逸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5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黃靖崴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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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