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422號
TPDM,111,訴,422,20230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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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恬忻


選任辯護人 袁大為律師
被 告 呂侑軒


選任辯護人 溫思廣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66
8號),被告2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葉恬忻犯如附表三「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及應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
呂侑軒犯如附表三編號三「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三「罪刑」欄所示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應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恬忻、呂侑軒部分,除犯罪事實及證據如後之更 正或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但高偉綸涉犯起訴書三之㈤所示事實及證據部 分,不在本件所引用之範圍):
甲、事實更正部分:
  ㈠關於起訴書如附表一、二所載(被告葉恬忻、呂侑軒部分 ),均更正或補充如附表三、四所載。
  ㈡起訴書事實欄三之㈠所載事實第3列所載「保險理賠金,」 之後,應補充「葉恬忻以所有iPhone11pro手機(含門號0 972***111號SIM卡一枚)與林純子所有手機聯繫」;第6 列所載「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後,應補充「而以 葉恬忻所申設中國信託銀行帳號455***848號帳戶轉帳小 幫手出國資金予林純子等人使用」。
  ㈢起訴書事實欄三之㈡所載事實第2列所載「再度前往日本, 」之後,應補充「葉恬忻以所有iPhone 11pro手機(含該



門號SIM卡一枚)與林純子所有上開手機」;第3列所載「 人頭費用等」之後,應補充「葉恬忻以申設中國信託銀行 上開帳號帳戶轉帳小幫手出國資金予林純子等人使用」。  ㈣起訴書事實欄三之㈢所載事實第4列所載「投保旅平險後」 之後,應補充「葉恬忻以所有iPhone 11pro手機(含該門 號SIM卡一枚)聯絡前往日本相關事宜」;第12列所載「 所示之金額。」之後,應更正「所示之金額而匯入葉恬忻 之中國信託銀行上開帳號帳戶內」。
  ㈤起訴書事實欄三之㈣所載事實第1列所載「再度前往日本後 ,」之後,應補充「葉恬忻又以所有iPhone 11pro手機( 含該門號SIM卡一枚)與林純子所有上開手機聯繫」;第8 列所載『共6618等」內容』之後,應補充「葉恬忻以申設中 國信託銀行上開帳號帳戶轉帳小幫手出國資金予林純子等 人使用」。
  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之共犯王品汝、何依澐部分與如附表一 編號4之共犯何秋香、黃雨馨向保險公司申請部分,均漏 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及共 犯張詠揚向保險公司申請部分,漏載「安達產物保險公司 有限公司(下稱安達產險)及健保署」,皆應予補充之。  ㈦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之共犯黃雨馨之「理賠項目及總金額」 、「保險金朋分方式」欄所載「腸胃炎/13275」、「葉恬 忻13275元」,均應更正「腸胃炎/19149元(包含健保署 核退費用)」、「葉恬忻19149元」;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之共犯張詠揚之「理賠項目及總金額」、「保險金額朋分 方式」欄所載「腸胃炎/31819元」、「林純子31819」, 均應更正「腸胃炎/38053元(包含健保署核退費用)」、 「林純子38053元」。
乙、證據補充部分:
  ㈠被告葉恬忻、呂侑軒各於本院之自白(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 31、244、266頁)。
  ㈡關於調解、返還保險金之證據資料如下: 1.安達產險、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公司(下稱新安 東京產險)與葉恬忻、呂侑軒之調解筆錄(見本院審訴卷 第123至126、295頁)。
2.葉恬忻、呂侑軒與南山產物保險(股)公司、明台產物保 險(股)公司(下稱明台產險)、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 )公司之111年2月17日調解筆錄(見本院審訴卷第313至3 17頁)。
3.安達產險陳報狀:葉恬忻尚未返還之保險金明細(本院審 訴卷第193至195頁)。




4.泰安產物保險(股)公司(下稱泰安產險)陳報狀:卓莉 蓁尚未返還保險金(見本院審訴卷第199至201頁)。 5.新安東京產險陳報狀:呂侑軒應返還之保險金金額(見本 院審訴卷第215至217頁)。
6.明台產險陳報狀:楊思禹、江麗文王品汝、呂侑軒、楊 龍輝應返還之保險金金額(見本院審訴卷第219頁)。 7.富邦人壽保險(股)公司陳報狀:何秋香已返還保險金( 見本院訴字卷二第29頁)。
8.明台產險陳報狀:已與相關人員達成和解,並取回理賠金 (見本院訴字卷二第33頁)。
9.富邦產物保險(股)公司陳報狀:林純子、高婉純、何依 澐均已返還保險金(見本院訴字卷二第35頁)。 10、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公司陳報狀:葉恬忻、呂侑軒 均已返還保險金(見本院訴字卷二第37至41頁)。 11、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公司函覆本院:何依澐、張詠 揚、何秋香均已返還
保險金(見本院訴字卷二第43、95至97頁)。 12、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公司陳報狀:王品汝已返還保 險金(見本院訴字卷二第45頁)。
13、台灣人壽保險(股)公司陳報狀:何依澐已返還保險金 、高偉綸尚未返還保險金(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01 頁) 。
14、和泰產物保險(股)公司陳報狀:王品汝、李宜真已返 還保險金(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03 頁)。
15、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公司陳報狀:林純子、王品汝 、何秋香蔡興杰均已返還保險金(見本院訴字卷二第 105 至107 頁)。
16、宏泰人壽保險(股)公司陳述狀:林純子、何依澐、張 詠揚、李宜真、馮歆甯均已返還保險金;黃玟錡、王品 汝尚未返還保險金(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49 頁)。 17、新安東京產險陳報狀:呂侑軒已清償完畢(見本院訴字 卷二第167 至169頁) 。
18、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葉恬忻部分,見本院審訴 卷第63頁)。
19、本院110聲搜498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 照片(葉恬忻部分,見偵12674卷一第175至181頁、110 偵15101卷一第343至345頁、本院審訴卷第63頁)。 20、林純子手寫筆記(見偵9668卷二第463至493頁)。 21、林純子等於108年6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之出境艙單比



對紀錄(見偵15101卷一第215至216頁)。 22、永豐銀行匯款交易明細(轉帳1萬元給安達產物)及電 子郵件影本(見本院訴字卷二第373至379頁)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葉恬忻所為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所為如附表三編號二 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 遂罪;所為如附表三編號四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加重詐欺得利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㈡被葉恬忻、呂侑軒所為如附表三編號三所示部分,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㈢至於檢察官起訴如附表三編號二(共犯王品汝向明台產險申 請腸胃炎理賠,但未給付)及編號四(共犯何秋香向安達產 險申請行李遺失理賠但未給付;共犯黃雨馨向安達產險、泰 安產險申請行李遺失理賠但未給付;共犯張詠揚向安達產險 、泰安產險申請行李遺失理賠但未給付)之詐欺未遂部分, 但所犯法條欄均漏載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 加重詐欺未遂罪名,惟經檢察官於本院當庭補充,及經本院 當庭告知被告有上開法條適用並一併答辯,附予說明。 ㈣另檢察官對於如附表三編號二之共犯王品汝、何依澐,及如 附表三編號四之共犯何秋香、黃雨馨所申請之保險公司及金 額部分,漏未起訴被告葉恬忻共同所為「健保署及申請相應 之金額(詳如附表三編號二及四」部分;及對於如附表三編 號四之共犯張詠揚向保險公司申請部分,亦漏未起訴被告葉 恬忻共同所為「安達產物、健保署及申請相應之金額(詳如 附表三編號四)」部分,惟上揭部分與本案已起訴部分,均 具有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之關係,俱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判決,且上開部分,嗣經本院當庭告知被 告或辯護人有上開事實及罪名適用,並請一併辯論,程序上 ,已足保障被告2人之訴訟上權利,特予陳明。 ㈤被告葉恬忻各與如附表三編號一、二、四「共犯」所示之林 純子等人,共同為如附表三編號一、二、四所示部分;被告 葉恬忻與被告呂侑軒共同為如附表三編號三所示部分,彼等 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被告葉恬忻所為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四所示各次詐欺犯行、被 告呂侑軒所為如附表三編號三所示詐欺犯行,均基於詐取保 險理賠財物或利益之單一目的,以接續取得不實內容或證明



資料之單一行為,再同時向如附表三「保險公司」欄所示之 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觸犯數個上開詐欺罪名,均為想像競 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被告葉恬忻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一 、二、四部分,均應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葉 恬忻、呂侑軒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三部分,各應從一重論之詐 欺取財罪處斷。
㈦被告葉恬忻所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共4罪,其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呂侑軒曾於100年及107 年間,因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及法院判處拘 役55日確定及執行完畢之素行;被告葉恬忻前於107年間, 因藥事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40日確定及執行完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竟為貪圖保險理賠利 益,被告葉恬忻與被告呂侑軒(附表三編號三部分),或與 如附表三編號一、二、四之「共犯」欄所示林純子等人,佯 以旅遊中行李或生病為由,藉以詐取保險理賠之行為,破壞 風險分擔及給付之保險規範秩序,所為自有不當,應予非難 ;徵以被告2人於犯後均坦認犯行,及其等為夫妻關係,並 斟酌其等自述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訴字卷 二第268頁),暨考量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平和、 犯罪情節與分工角色,及事後已返還詐欺金額予各被害人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罪刑」欄所示之刑。又審酌 被告葉恬忻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間,犯罪手段相同,犯罪之 罪質及態樣相似,及犯罪次數非多,兼衡已將詐得理賠金已 返還如附表三「保險公司」欄所示之被害人(如後之沒收部 分所詳述),暨考量罪刑相當性、比例性原則,合併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㈨緩刑部分:
  被告2人雖曾經法院判處拘役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惟未曾因 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前科紀錄表附 卷可憑,被告2人坦承犯行,並已將詐得金額全部返還被害 人,尚具悔意,信其等2人經此教訓,應知警惕,日後無再 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被告葉恬忻、呂 侑軒各宣告緩刑3年、2年,以啟自新。另為敦促其等緩刑期 內能知法守法,遵守法規秩序,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 第8款規定,命被告葉恬忻、呂侑軒各應支付公庫新臺幣八 萬元、二萬元,及均應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並依刑法第93 條第1項第2款規定,被告葉恬忻、呂侑軒均應於緩刑期內付 保護管束。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972***111號SIM卡一枚 ,詳卷)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455*** 848號帳戶存摺,為被告葉恬忻所有之物,用以供其與共犯 林純子等人聯絡或作為本件資金提供轉帳與詐得理賠金之匯 入使用,業據被告葉恬忻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見偵1267 4號卷第37頁;本院訴字卷二第267頁),亦有上開扣押物品 目錄表可稽(見偵12674卷一第181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 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而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所定應沒收之犯罪所得,係取決於行為人事 實上對財產標的之支配、處分,無關乎民法所有權之合法有 效判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90號、106年度台上字 第3920、289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葉恬忻於如附 表三「分配款項」欄所示之金額,及被告呂侑軒於如附表三 編號三「分配款項」欄所示之金額,均係其等為上開詐欺犯 罪所得之財物,均為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惟已均返還予被 害人之上開保險公司取回,業據被告葉恬忻、呂侑軒於本院 審理中供稱在卷(見本院訴字卷二第266頁),亦有前揭調 解或返還保險之證據資料可稽(見本院訴字卷二第365至379 頁),是以被告葉恬忻、呂侑軒既已實際返還其等上開犯罪 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其餘扣押之花旗銀行存摺為被告呂侑軒所有,僅供其日常使 用,與本案無關,此據被告呂侑軒、葉恬忻供稱在卷(見偵 12674卷一第220頁;本院訴字卷二第268頁),此外復查無 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與前揭犯罪有關聯,本院自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珮瑜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明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徐維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三:
編號 本案被告 旅遊時間/地點 共犯 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理賠項目 /金額(未註記為新臺幣 理賠項目 /總金額 分配款項 罪刑 一 (起訴事實三之㈠) 葉恬忻 108年9月6日至108年9月8日/日本大阪 林純子 無 無 0 無 葉恬忻共同犯加重詐欺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扣案之iPhone 11pro手機一支(含門號0972***111號SIM卡一枚)及中信銀行帳號455***848號帳戶存摺一本,均沒收。 楊思禹 安達產險 明台產險 南山產險 行李遺失: ①安達產險/10000元 ②明台產險/12228元 ③南山產險/16747元 行李損失 /38975元 葉恬忻38,975元 江麗文 安達產險 明台產險 南山產險 行李遺失: ①安達產險/10000元 ②明台產險/27766元 ③南山產險/33166元 行李損失 /70932元 葉恬忻70,932元 黃雨馨 和泰產險 國泰產險 ※和泰產險 (其未申請理賠,即尚未著手) ※國泰產險 (其未申請理賠,即尚未著手) 0 無 二 (起訴事實三之㈡) 葉恬忻 108年9月30日至108年10月3日/日本沖繩 林純子 富邦產險 國泰人壽 流感疾病: ①富邦產險/1500元 ②國泰人壽/9900元 流感疾病 /11400元 林純子11,400元 葉恬忻共同犯加重詐欺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一支(含門號0972***111號號SIM卡一枚)及中信銀行存摺一本,均沒收。 卓莉蓁 安達產險 新安東京產險 泰安產險 行李遺失: ①安達產險/17850元 ②新安產險/46758元 ③泰安產險/15000元 行李損失 /79608元 葉恬忻79,608元 王品汝 台壽保產險 安達產險 安達產險 明台產險 和泰產險 宏泰人壽 台灣人壽 行李遺失: ①台壽保產險/5000元 ②安達產險/24237元 ③安達產險/24237元 ④明台產險/16291元 ⑤和泰產險/20819元 腸胃炎: ①安達產險/13659元 ②安達產險/13659元 ③明台產險/日圓47102元  (已申請但未賠) ④和泰產險/4500元 ⑤宏泰人壽/2000元 ⑥台灣人壽/13776元 行李損失 /90584元 腸胃炎 /47594元 葉恬忻48,474元 王品汝89,704元 何依澐 台灣人壽 新安東京產險 華南產險 泰安產險 遠雄人壽 宏泰人壽 富邦產險 腸胃炎: ①台灣人壽/13552元 ②新安產險/1500元 ③華南產險/13343元 ④泰安產險/10800元 ⑤遠雄人壽/13391元 ⑥富邦產險/3000元 ⑦健保署/13343元  (申請但未核退) 意外受傷: ①新安產險/33750元 ②華南產險/33750元 ③泰安產險/27450元 ④遠雄人壽/33750元  一般壽險/30000元 ⑤宏泰人壽/33796元 ⑥富邦產險/33780元 腸胃炎 /55586元 意外受傷 /226276元 腸胃炎分配: 王品汝、何依澐對拆 意外受傷分配: 王品汝、林聖宏 (共38%) 85,985元 何依澐140,291元 三 (起訴事實三之㈢) 葉恬忻 呂侑軒 108年10月20日至108年10月24日/日本大阪 葉恬忻 南山產險 南山產險/2000元 行李損失 /2000元 葉恬忻 2,000元 葉恬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七月。 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一支(含門號0972***111號SIM卡一枚)及中信銀行帳號455***848號帳戶存摺一本,均沒收。 呂侑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應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 呂侑軒 新安產險 明台產險 國泰產險 行李遺失: ①新安產險/69262元 ②明台產險/9135元 ③國泰產險/375350元 行李損失 /453747元 呂侑軒 453,747元 四 (起訴事實三之㈣) 葉恬忻 108年11月1日至108年11月6日/日本大阪 林純子 無 無 0 無 葉恬忻共同犯加重詐欺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一支(含門號0972***111號SIM卡一枚)及中信銀行帳號455***848號帳戶存摺一本,均沒收。 楊思禹 三商人壽 遠雄人壽 富邦人壽 新光產險 國泰產險泰人壽 其未申請理賠,即尚未著手 0 無 何秋香 安達產險 三商人壽 遠雄人壽 富邦人壽 國泰人壽 行李遺失: ①安達產險/28495元   日圓215793元  (已申請但未理賠) 流感疾病: ①三商人壽/14122元 ②遠雄人壽/4310元 ③富邦人壽/3950元 ④國泰人壽/4000元 ⑤安達產險/13194元 ⑥健保署/5874元(沖抵積欠之健保費及滯納金) 行李損失 /0元 流感疾病 /39,576元 何秋香 39,576元 黃雨馨 安達產險 泰安產險 國泰產險 新光產險 宏泰人壽 遠雄人壽 行李遺失: ①安達產險/日圓346210元 (已申請但未理賠) ②泰安產險/57189元 (已申請但未理賠) 腸胃炎: ①安達產險/13275元 ②國泰產險  (未申請) ③新光產險  (未申請) ④宏泰人壽  (未申請) ⑤遠雄人壽  (未申請) 行李損失 /0 腸胃炎 /19,149 (含健保署核退費用) 葉恬忻 19,149元 張詠揚 安達產險 泰安產險 國泰人壽泰人壽 遠雄人壽 行李遺失: ①安達產險/日圓168806元  (已申請但未賠) ②泰安產險/41620元 (投保未成且申請理賠未賠) 腸胃炎: ①安達產險/13517元 ②國泰人壽/13885元 ③宏泰人壽/3846元 ④遠雄人壽/931元 ⑤健保署/5874元 行李損失 /0元 腸胃炎 /38,053元 (含健保署核退費用) 林純子 38,053元

附表四:
編號 被告 次編號 旅遊期間 /地點 共犯 申請時間 申請理賠所附單據明細 一 (起訴事實三之㈠) 葉恬忻 1 108年9月6日至108年9月8日/日本大阪 楊思禹 108年9月12日 行李損失: 1.108.9.6(19:46)RINKU PREMIUM OUTLETS 2.108.9.6(20:16)adidas 3.108.9.7(11:45)GUESS-Rinku Outlet 4.108.9.7(12:29)MICHAEL KORS(RINKU) 5.108.9.7(12:42)NIKE(RINKU) 6.108.9.7(13:22)GUESS-Rinku Outlet 7.108.9.7(15:23)adidas 8.108.9.7(15:58)GlobalBlue 9.108.9.7(16:00)MICHAEL KORS(RINKU) 10.108.9.7(16:15)RINKU PREMIUM OUTLETS 11.108.9.7(20:54)Disney store 12.108.9.8浪速警察署受理第4143號遺失登記 2 江麗文 108年9月8、9、10日 行李損失: 1.108.9.7(22:25)ドン・キホーテ(唐吉訶德) 2.108.9.8大阪南警察署受理第8790號遺失單 二 (起訴事實三之㈡) 葉恬忻 3 108年9月30日至108年10月3日/日本沖繩 林純子 108年10月7日 流感疾病: 108.10.3沖繩協同病院出具之診斷書、檢查報告書、外來診療明細書、請求領收書 4 卓莉蓁 108年10月7、25日 行李損失: 1.108.9.30(08:24)昇恆昌everrich 2.108.9.30(08:38)昇恆昌everrich 3.108.9.30(15:54)MICHAEL KORS(RINKU) 4.108.10.2那霸警察署受理第6993號遺失單 5 王品汝 108年10月9、15、28日 行李損失: 1.108.10.1(14:35)Bic Camera 2.108.10.1(19:42)ダイコク(大國藥妝店) 3.108.10.1(21:14)ビックカメラ(BicCamera) 4.108.10.2(13:02)ドン・キホーテ(唐吉訶德) 5.108.10.1(14:39)Bic Camera 6.108.10.1(19:27)ダイコク(大國藥妝店) 7.108.10.1(21:40)ビックカメラ(BicCamera) 8.108.10.2沖繩警察署受理第2746號遺失單 腸胃炎: 1.108.10.2沖繩協同病院出具之診斷書2.108.10.2、3沖繩協同病院開立之請求領收書 6 何依澐 108年10月4、16日 108年12月3、4日 109年1月9、15日 腸胃炎: 1.108年10月2日沖繩協同病院出具之診斷書 2.108年10月2日、3日沖繩協同病院開立之外來診療明細書、請求領收書 意外受傷: 1.108年10月3日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門診醫療費用收據聯 2.天惠中醫診所病歷表 3.109年1月2日天惠中醫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4.108年10月4.5.7.16.17.18.23.25.29.30.31日  ;108年11月1.4.6.7.11.12.13.15.19.20.21.23.25.27.29日;108年12月2.3.5.6.9.11.13.14.19.21.23.25.27.28.30日  ;109年1月1日之天惠中醫診所開立門診掛號費收據。 5.108年10月5.18日;108年11月1日、109年1月2日之天惠中醫診所開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三 (起訴事實三之㈢) 葉恬忻 呂侑軒 7 108年10月20日至108年10月24日/日本大阪 葉恬忻 108年10月30日 行李損失: 1.108.10.20(06:03)everrich 2.108.10.21(15:22)Takashimaya(大葉髙島屋) 3.108.10.22西成警察署受理第410號証明書 8 呂侑軒 108年10月30日、11月19日 行李損失: 1.108.10.20(06:03)everrich 2.108.10.20(17:16)PUMA 3.108.10.20(17:30)AMERICAN EAGLEOUTFITTERS 4.108.10.20(18:15)F.O FACTORY 5.108.10.20(19:07)GAP 6.108.10.20(18:10)NIKE 7.108.10.21(14:50)Takashimaya(大葉髙島屋) 8.108.10.21(17:45)Takashimaya(大葉髙島屋) 9.108.10.21(18:24)ZARA 10.108.10.21(19:36)DAIMARU 11.108.10.21(20:40)APPLE 12.108.10.22西成警察署受理第410號証明書 四 (起訴事實三之㈣) 葉恬忻 9 108年11月1日至108年11月6日/日本大阪 何秋香 108年11月10、11日、109年1月21日 行李損失: 1.108.11.1(11:34)昇恆昌everrich 2.108.11.1(12:04)昇恆昌everrich 3.108.11.2(16:49)GAP 4.108.11.2(16:55)PUMA 5.108.11.3(12:50)BIRKENSTOCK 6.108.11.3(13:08)RINKU PREMIUM OUTLETS 7.108.11.3(16:29)ドン・キホーテ(唐吉訶德) 8.108.11.3(16:52)ドン・キホーテ(唐吉訶德) 9.108.11.3(17:38)ドン・キホーテ(唐吉訶德) 10.108.11.3(17:42)ドン・キホーテ(唐吉訶德) 11.108.11.4泉佐野警察署受理第2769號遺失單 流感疾病: 1.108.11.2、4;12.6泉佐野區域綜合醫院開立之診療費領收書 2.108.11.5泉佐野區域綜合醫院開立之診斷書等受付票 3.108.11.2、3泉佐野區域綜合醫院開立之診療明細書 4.108.11.2泉佐野區域綜合醫院開立之檢查結果報告 5.108.11.13泉佐野區域綜合醫院出具之診斷書 10 黃雨馨 108年11月8、10日 行李損失: 1.108.11.1(11:34)昇恆昌everrich 2.108.11.1(12:04)昇恆昌everrich 3.108.11.2(16:49)GAP 4.108.11.2(16:55)PUMA 5.108.11.3(12:11)adidas 6.108.11.3(12:50)BIRKENSTOCK 7.108.11.3(13:08)RINKU PREMIUM OUTLETS 8.108.11.3(16:29)ドン・キホーテ(唐吉訶德) 9.108.11.3(16:52)ドン・キホーテ(唐吉訶德) 10.108.11.3(17:38)ドン・キホーテ(唐吉訶德) 11.108.11.3(17:42)ドン・キホーテ(唐吉訶德) 12.108.11.3(22:11)ダイコク(大國藥妝店) 13.108.11.4(20:10)RINKU PREMIUM OUTLETS 14.108.11.4(21:20)ダイコク(大國藥妝店) 15.108.11.3大阪南警察署受理第11825號遺失單 腸胃炎: 1.108.11.2泉佐野區域綜合醫院開立之診療費領收書、診療明細書、診斷書等受付票 2.108.11.5岸和田德州會病院開立之之診療明細書、診斷書、領收書 11 張詠揚 108年11月7、11、22、25日 行李損失: 1.108.11.1(11:34)昇恆昌everrich 2.108.11.1(11:59)昇恆昌everrich 3.108.11.1(11:42)昇恆昌everrich 4.108.11.3(12:11)adidas 5.108.11.3(17:38)ドン・キホーテ(唐吉訶德) 6.108.11.3(17:42)ドン・キホーテ(唐吉訶德) 7.108.11.3(22:11)ダイコク(大國藥妝店) 8.108.11.4(20:10)RINKU PREMIUM OUTLETS 9.108.11.4(21:20)ダイコク(大國藥妝店) 10.108.11.5大阪南警察署受理第11933號遺失單 腸胃炎: 1.108.11.2泉佐野區域綜合醫院開立之診療費領收書、診療明細書、檢查結果報告書、診斷書等受付票 2.108.11.5岸和田德州會病院開立之之診療明細書、診斷書、領收書 12 108年12月19日至108年12月26日/日本東京 蔡興杰 108年12月18、31日、109年1月10日 行李損失: 1.108.12.19(13:14)昇恆昌everrich 2.108.12.22(19:58)ヨドバシカメラ(友都八喜) 3.108.12.22(20:25)ヨドバシカメラ(友都八喜) 4.108.12.23(10:02)ドン・キホーテ(唐吉訶德) 5.108.12.23上野警察署受理第10615號遺失單 腸胃炎: 108.12.21東京都立大塚病院出具之診斷書、領收証書、診療明細書 13 高偉綸 108年12月31日 行李損失: 1.108.12.22(19:58)ヨドバシカメラ(友都八喜) 2.108.12.22(20:25)ヨドバシカメラ(友都八喜) 3.108.12.23(10:02)ドン・キホーテ(唐吉訶德) 4.108.12.24上野警察署受理第10661號遺失單 腸胃炎: 1.108.12.24東京都立大塚病院出具之診斷書 2.108.12.23、24東京都立大塚病院開立之領收証書、診療明細書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9668號
第12674號
第15101號
  被   告 葉恬忻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袁大為律師




  被   告 呂侑軒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高偉綸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恬忻高偉綸分別為林純子(另為緩起訴處分)之按摩客 人、友人之友人,葉恬忻與呂侑軒為夫妻。緣林聖宏(綽號 :神童,另為緩起訴處分)自民國94年5月起至104年間,陸 續擔任英國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及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7月1日併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幸福人 壽)、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人壽)之保險 業務員,熟稔各項保險商品。其明知「海外旅行綜合保險」 係結合「旅行平安險」及「旅行不便險」之保險商品,須於 國外旅遊之保險期間內,確實有發生突發疾病或行李損失等 事故,返國後始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就 突發疾病部分另得向我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 健保署)申請「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竟於107年間,透過 林羽婕(綽號:巧巧)認識精通日文之林純子後,擬利用林 純子詐保獲利,遂教導林純子詐保之方法,即旅遊前先向保 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待至國外旅遊期間即佯以發生行 李遺失、身體不適等情況,並前往當地警察機關謊報行李遺 失以取得報案證明、或至當地醫院就診以取得診斷證明,返 國後再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及以旅遊緊急就醫之原因向 健保署申請健保費用核退。
二、本件受理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計有:①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0樓, 下稱安達產險)、②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 市○○區○○○路0段0號17樓,下稱南山產險)、③明台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下稱明台產險 )、④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5樓,下稱國泰產險)、⑤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下稱富邦產險)、⑥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5樓,下稱華南產險)、⑦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下稱新安產險



)、⑧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下稱泰安產險)、⑨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下稱新光產險)、⑩和泰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下 稱和泰產險)、⑪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 北市○○區○○街00號18樓之1,原名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於110年1月1日更名,因涉案保單仍為舊名稱,故下 稱台壽保產險)等11家;受理投保之人壽保險公司計有:①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下稱國泰人壽)、②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 北市○○區○○○路000號8樓,下稱台灣人壽)、③三商美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3樓,下稱 三商人壽)、④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 區○○路0號28樓,下稱遠雄人壽)、⑤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下稱富邦人壽 )、⑥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4樓,下稱宏泰人壽)等6家。另前開保險公司關於 海外旅遊保險有「海外旅行綜合保險」、「海外旅行平安綜 合保險」、「個人旅行綜合保險」、「新旅遊綜合保險」、 「環遊世界旅行綜合保險」、「旅行平安保險」、「平安御 守個人旅行綜合保險」等不同名稱,以下統稱為「旅平險」 ,合先敘明。
三、
(一)林純子經由林聖宏教導前開詐保之手法後,認有利可圖,遂 將林聖宏教導之詐保方式分享給葉恬忻葉恬忻為能詐得更 高之保險理賠金,提議林純子邀集多人一同前往日本代購及 詐保,以賺取代購商品之價差及詐取保險理賠金,葉恬忻將 先行支付同行人員(葉恬忻、林純子暱稱同行人員為「小幫 手」)之機票、住宿及人頭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迨保 險理賠金下來,扣除林純子之費用後,餘款歸葉恬忻所有, 謀議既定,林純子遂覓得楊思禹、江麗文及黃雨馨(該次雖 投保和泰產險及國泰產險,但均未申請理賠)等3人(前3人 另為緩起訴處分),渠等即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楊思禹、江麗文先向如附表 一編號1所示之保險公司投保旅平險後,林純子即帶領楊思 禹、江麗文及黃雨馨3人,於108年9月6日至8日前往日本大 阪旅遊,在日本旅遊期間之108年9月8日,其4人分兩組進行 謊報行李遺失之犯行,由黃雨馨陪同楊思禹至浪速警察署報 案、林純子則偕同江麗文至大阪南警察署報案,向日本警察 謊稱前1日拍照時行李遭竊等情,而騙取前開警察署之報案



單據。返臺後,由林純子彙整楊思禹、江麗文之購物及報案 單據(詳見附表二編號1、2明細),於108年9月8日至12日 間,向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行李損失理賠,致 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保險公司均誤認楊思禹、江麗文確實發 生行李損失之事故,而分別理賠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額 。林純子取得楊思禹、江麗文之理賠金後,於108年10月17 日、11月7日,以張詠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詠揚中信銀帳戶),匯 款33166元、27766元至葉恬忻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葉恬忻中信銀帳戶)內。
(二)葉恬忻以前開方式取得代購商品及詐領保險金後,食髓知味 ,得知林純子將於108年9月底再度前往日本,即積極與林純 子討論代購商品內容及該次同行詐保者之人頭費用等,遂於 108年9月24日21時4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Dora-hani 傳送:「都幫我拍照跟價錢喔 謝謝」、於同年9月28日21時 17分許,傳送「產品一共12萬 免稅保養彩妝抓4萬 日本藥 妝電器抓8萬 跟小幫手10000(即卓莉蓁部分)+3600(即王品 汝部分)+保險共2000$+你的我先算10000=145600$明天我分 二次轉你男友的帳號」、「我先轉10萬了」等內容予林純子 。林純子遂覓得卓莉蓁(即江麗文之母)、王品汝、何依澐 等3人(前3人另為緩起訴處分),渠等即共同意圖為自己或 他人不法所有,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林純子、卓莉 蓁、王品汝、何依澐先向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保險公司投 保旅平險後,林純子即帶領卓莉蓁王品汝及何依澐等3人 ,於108年9月30日至10月3日前往日本沖繩旅遊,在日本旅 遊期間之108年10月2日,由林純子指導卓莉蓁王品汝2人 分別至那霸警察署與沖繩警察署謊報行李遺失,而騙取前開 警察署之報案單據;復於108年10月2、3日,由林純子偕同 王品汝、何依澐前往沖繩協同病院急診,佯稱其等罹患流感 、腸胃炎云云,而取得醫生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返臺後, 由林純子彙整卓莉蓁王品汝、何依澐之購物、報案單據( 詳見附表二編號3-6明細),於108年10月7日至109年1月15 日間,向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行李損失理賠, 除王品汝因腸胃炎向明台產險申請理賠遭拒外,其餘如附表 一編號2所示之保險公司均誤認林純子、卓莉蓁王品汝、 何依澐確實發生行李損失、疾病及意外之事故,而分別理賠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之金額。林純子取得卓莉蓁王品汝 之理賠金後,於109年1月19、20、23、25日,以張詠揚中信 銀帳戶,匯款30000元、30000元、30000元、22890元至葉恬 忻中信銀帳戶內。




(三)葉恬忻因得手前開利益後,遂於通訊軟體中向林純子習得海 外行李遺失之詐保相關手段,與其夫呂侑軒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行向如附表一編號 3所示之保險公司投保旅平險後,葉恬忻、呂侑軒2人即於10 8年10月20日至24日前往日本大阪旅遊,在日本旅遊期間之1 08年10月22日,葉恬忻、呂侑軒2人至西成警察署謊報行李 失竊,而騙取前開警察署之報案單據。返臺後,由葉恬忻、 呂侑軒分別彙整其等之購物及報案單據(詳見附表二編號7 、8明細),於108年10月30日,向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保險 公司申請行李損失理賠,致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保險公司均 誤認葉恬忻、呂侑軒確實發生行李損失之事故,而分別理賠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金額。
(四)葉恬忻得知林純子將於108年11月1日再度前往日本後,便再 次與林純子討論代購商品內容及該次同行詐保者之人頭、機 票及保險等費用,提議林純子邀集小幫手一同前往日本代購 及詐保,並於108年10月28日23時21分許,在通訊軟體LINE 記事本中紀載:「機票分開買/一人7906*2人=15812nt 飯店 53000円/15370nt 安達*1=1132 新安*1=1178 國泰*1=1460* 2=2920 新光*1*501*2=1002 遠雄*1=193*2=386 保費共6618 」等內容。林純子遂覓得小幫手何秋香、黃雨馨及楊思禹( 該次雖投保三商人壽、遠雄人壽、富邦人壽、新光產險、國 泰產險及宏泰人壽,但均未申請理賠),並偕同其男友張詠 揚(何秋香張詠揚另為緩起訴處分)共4人,渠等即共同 意圖為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何 秋香、黃雨馨及張詠揚先向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保險公司 投保旅平險後,林純子即帶領楊思禹、何秋香、黃雨馨及張 詠揚等4人,於108年11月1日至6日前往日本大阪旅遊,在日 本旅遊期間之108年11月3、4、5日,由林純子指導何秋香、 黃雨馨及張詠揚等3人,分別至泉佐野警察署與大阪警察署 謊報行李遺失,而騙取前開警察署之報案單據;復於108年1 1月2至5日間,由林純子指導何秋香、黃雨馨及張詠揚等3人 前往泉佐野區域綜合醫院、岸和田德州會病院急診,佯稱其 等罹患腸胃炎、流感云云,而取得醫生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返臺後,由林純子彙整何秋香、黃雨馨及張詠揚等3人之 購物、報案單據及診斷證明書(詳見附表二編號9-11明細) ,於108年11月8日至109年1月21日間,向附表一編號4所示 之保險公司申請行李損失及疾病事故理賠,除因行李遺失向 安達產險、泰安產險申請理賠遭拒外,其餘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保險公司均誤認何秋香、黃雨馨及張詠揚確實發生疾 病之事故,而分別理賠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之金額。



(五)何秋香(該次雖投保國泰人壽及新光人壽,但均未申請理賠 )見其得手前開利益後,便再次夥同林純子,並覓得友人蔡 興杰(另為緩起訴處分)、高偉綸一同前往日本代購及詐保 ,渠等即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加重詐欺之 犯意聯絡,由蔡興杰高偉綸先向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保 險公司投保旅平險後,林純子即帶領何秋香蔡興杰及高偉 綸等3人,於108年12月19日至26日前往日本東京旅遊,在日 本旅遊期間之108年12月23、24日,由何秋香、林純子指導 蔡興杰高偉綸至日本上野警察署謊報行李遺失,而騙取前 開警察署之報案單據;復於108年12月21、23、24日,由何 秋香、林純子指導蔡興杰高偉綸前往東京都立大塚病院急 診,佯稱其罹患腸胃炎云云,而取得醫生所開立之診斷證明 書。返臺後,由何秋香彙整蔡興杰高偉綸之購物、報案單 據及診斷證明書(詳見附表二編號12、13明細),於108年1 2月18日至109年1月10日間,向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保險公司 申請行李損失及疾病事故理賠,除蔡興杰高偉綸因行李遺 失向南山產險、新安產險申請理賠遭拒、高偉綸因腸胃炎向 新光產險申請理賠遭拒外,其餘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保險 公司均誤認蔡興杰高偉綸確實發生行李損失及疾病之事故 ,而分別理賠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之金額。高偉綸另持前 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等單據,向我國健保署申請核退自 墊醫療費用6303元、2068元,使健保署公務員誤認其確有符 合前開緊急而在日本就醫之情形,並核退2937元、396元予 高偉綸,而詐取該等健保費用。嗣經警於110年3月18日、同 年4月14日,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扣得 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花旗銀行帳號000 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PHONE 11PRO手機1支等物,而循線 查悉上情。
四、案經安達產險、南山產險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 及健保署、明台產險、國泰產險、富邦產險、華南產險、新 安產險、泰安產險、新光產險、和泰產險、台壽保產險、國 泰人壽、台灣人壽、三商人壽、遠雄人壽、富邦人壽、宏泰 人壽訴請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一)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卷證索引 1 被告葉恬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就犯罪事實(一)、(二)、(四)之犯行,坦承有於同案被告林純子到府按摩期間,與同案被告林純子謀議以代購方式,由同案被告林純子帶領小幫手去日本代購3次,伊先支付同案被告林純子及幫手去日本的機票、住宿費,第一次帶1位幫手,第二、三次帶兩位幫手,1位幫手5000元,這是同案被告林純子要賺的錢,等同案被告林純子回國後,除了將代購物品給伊外,還要還伊所代墊之費用,同案被告林純子匯給伊的錢,就是伊所代墊的機票、住宿費之事實。 2、就犯罪事實(三)之犯行,坦承伊在出國當日即108年10月20日,有先在臺免稅店購物,除了資生堂、SKII之保養品及YSL之2項產品外,其餘物品均未攜帶至日本之事實。 110偵字第12674號卷1第33-41頁、第193-198頁、第209-211頁 2 被告呂侑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之供述 就犯罪事實(三)之犯行,坦承伊在出國前,有先在臺之昇恆昌免稅店購物,並於返臺後,以該次消費在日本遭竊為由,向新安產險申請理賠之事實。 110偵字第12674號卷1第215-221頁、第279-281頁 3 被告高偉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之供述 就犯罪事實(五)之犯行,坦承有於108年12月22日至26日間,與同案被告林純子、何秋香蔡興杰等3人一同前往日本東京旅遊,同案被告何秋香於出國前有指示伊投保旅平險,並支付機票、住宿、保險費用,伊在出國前已經知道是因為要詐取保險金,所以同案被告何秋香才招待伊出國。伊在日本時,同案被告何秋香要伊裝病,同案被告林純子陪同伊去看病,伊知道同案被告何秋香叫伊去看醫生是要詐取保險理賠金。同案被告何秋香報行李遺失是假的,事實上沒有人行李遺失之事實。 110偵字第9668號卷5 4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聖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證明伊就是「神童」,曾擔任保險業務員,曾任職於保誠人壽、中國人壽、幸福人壽、元大人壽,對保險理賠比較了解之事實。 2、證明伊有透過林羽婕(綽號:巧巧)認識同案被告林純子,並告知同案被告林純子出國買旅平險,只要真的意外回來就可以申請理賠,假設如果假的意外就可以申請保險賺到錢,伊當時有將這兩種方式告知同案被告林純子,也就是真的意外及假的意外都理賠之事實。 3、證明伊與同案被告林純子於108年1月5日LINE對話中談到「小灰色」是指違法的意思之事實。 110偵字第12674號卷2第235-247頁、第277-281頁 5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純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證明伊於108年6月間與同案被告張詠揚去東京觀光,協助巧巧(小恩)找回遺失的行李,之後巧巧將伊聯絡資訊分享給「神童」,伊因此才認識神童,神童有教導伊詐保的方法之事實。 2、證明伊有於108年8月底,跟被告葉恬忻分享神童教伊的詐保方法,被告葉恬忻要伊帶團去日本進行代購及詐領旅行平安險,被告葉恬忻是金主並負責操控伊,提供全部去日本的人所需之機票、食宿及代購物品等費用,理賠金及代購物品須交給被告葉恬忻,除了伊之外,其他參與詐保的人可以有免費機票和食宿,每次可獲得5000元之報酬之事實。 3、證明伊與被告葉恬忻於108年9月28日LINE對話中談到「一個放棄,她說怕怕..」是指原本還要帶一位大學生後來沒有一起出國、「一個8萬」指被告楊思禹的理賠上限、「一個5萬」指被告江麗文的保險理賠上限...且被告葉恬忻有說,如果拿到5萬跟8萬的話就給伊1萬5000元的薪資,但如果被扣太多就給1萬,只是伊這次沒有拿到薪水之事實。 4、就犯罪事實(一)之犯行,證明被告葉恬忻有指揮同案被告林純子帶領同案被告楊思禹、江麗文2人出國詐保、代購,並已先行支付同案被告林純子、楊思禹、江麗文出國所需之機票、食宿、保險等費用及同案被告江麗文人頭費5000元,該次旅行並未發生行李遺失之事故,報案之物品其實都還在,同案被告楊思禹、江麗文2人所申請之理賠金及代購物品均全數交給被告葉恬忻之事實。 5、就犯罪事實(二)之犯行,證明被告葉恬忻有指揮同案被告林純子帶領同案被告卓莉蓁王品汝出國詐保,並已先行支付同案被告卓莉蓁出國所需之機票、食宿、保險等費用及人頭費5000元及王品汝向安達產險投保之保險,該次旅行並未發生行李遺失之事故,同案被告卓莉蓁王品汝所申請之理賠金均全數交給被告葉恬忻之事實。 6、就犯罪事實(三)之犯行,證明被告葉恬忻有在出國前,和伊分享如何詐領保險金,被告呂侑軒先在臺免稅店購買蘋果手機、蘋果平板及香奈爾包包、愛馬仕皮帶等物後帶到日本,購買保養品部分則寄放在機場櫃檯,等回國後再領取,被告葉恬忻、呂侑軒到日本後先將行李放在飯店,這些東西都沒有遺失;被告呂侑軒於108年10月22日,故意開車至停車場找沒有攝影機的處所,並將車停在最角落的地方,用原先準備的螺絲起子破壞車子可插鑰匙的洞,之後故意不把車門關好,讓有心人士去碰車門並留下指紋再謊報失竊並詐保,被告葉恬忻有將報案照片傳給同案被告林純子之事實。 7、就犯罪事實(四)之犯行,證明被告葉恬忻有指揮同案被告林純子帶領同案被告黃雨馨、何秋香及楊思禹出國詐保,並已先行支付同案被告黃雨馨、何秋香及楊思禹出國所需之機票、食宿、保險等費用及人頭費5000元,該次旅行並未發生行李遺失、腸胃炎、流感之事故,同案被告黃雨馨所申請之理賠金均全數交給被告葉恬忻之事實。 8、就犯罪事實(五)之犯行,證明同案被告何秋香計畫帶領同案被告蔡興杰去日本做假的,同案被告何秋香逼著伊帶被告高偉倫去日本做報案,後來被告高偉倫也有做急診,伊等在日本旅遊時,發生行李失竊及腸胃炎之事故都是假的之事實。 110偵字第9668號卷2 6 證人即同案被告楊思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就犯罪事實(一)之犯行,證明伊有於108年9月6日至8日,前往日本大阪代購,同案被告林純子於出國前有指示伊投保旅平險,並支付機票、住宿、保險費用。於108年9月8日凌晨時,同案被告林純子叫伊和同案被告黃雨馨去警察局謊報東西遺失,發票是同案被告林純子給伊去報案的,該次旅行並未發行李遺失之事故,伊所申請之理賠金均全數交給同案被告林純子之事實。 2、就犯罪事實(四)之犯行,證明伊有於108年11月1日至6日,前往日本大阪代購,同案被告林純子於出國前有指示伊投保旅平險,並支付保險費用。於第3天半夜時,同案被告林純子先帶同案被告何秋香去看腸胃炎,再叫伊和同案被告黃雨馨去醫院看診,跟醫生說吃壞東西拉肚子,看診費用由同案被告林純子支付,該次旅行並未發生行李遺失、腸胃炎等事故之事實。 110偵字第9668號卷6 7 證人即同案被告江麗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就犯罪事實(一)之犯行,證明: 1、該次的機票、食宿及保險費是同案被告林純子所支付,伊母親即同案被告卓莉蓁在伊出國前,有給伊5000元,同案告卓莉蓁有跟伊說是同案被告林純子給她的。 2、伊出發就前知道同案被告林純子要利用伊詐保,但伊不知道細節,到日本後同案被告林純子有告訴伊具體情形,就是去警局報案說行李遺失。伊去日本沒有購買理賠申請時所附的購物單據上的物品,也沒有遺失行李,報案時,是同案被告林純子帶伊去警局,同行的另外兩位(即同案被告黃雨馨、楊思禹)去另一個警局, 伊知道她們行李沒有遺失。 3、伊收到理賠金後,同案被告卓莉蓁就將錢給同案被告林純子之事實。 110偵字第9668號卷6 8 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雨馨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就犯罪事實(一)之犯行,證明伊有於108年9月6日至8日,前往日本大阪詐保,同案被告林純子於出國前有指示伊投保旅平險,並支付機票、住宿、保險費用,伊有將台新銀行存簿及提款卡交給同案被告林純子。伊和同案被告楊思禹到日本時才知道同案被告林純子要做什麼,同案被告林純子叫伊和同案被告楊思禹去警察局謊報行李遺失,該次旅行並未發行李遺失之事故,伊不知道同案被告林純子有無理賠金,伊也沒有分到理賠金之事實。 2、就犯罪事實(四)之犯行,證明伊有於108年11月1日至6日,前往日本大阪代購,同案被告林純子於出國前有指示伊投保旅平險,並支付機票、住宿、保險費用。於第3天半夜時,同案被告林純子先帶同案被告何秋香去看腸胃炎,再叫伊和同案被告黃雨馨去醫院看診,跟醫生說吃壞東西拉肚子,看診費用由同案被告林純子支付,該次旅行並未發生行李遺失、腸胃炎等事故,伊不知道同案被告林純子有無理賠金,伊也沒有分到理賠金之事實。 110偵字第9668號卷7 9 證人即同案告卓莉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就犯罪事實(一)之犯行,證明同案被告江麗文於出國前,已知悉去日本之目的為詐保,並依同案被告林純子之指示,先向保險公司投保旅平險,再至日本當地警察局謊報行李遺失,同案被告江麗文於返臺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所獲之理賠金均全數轉匯予同案被告林純子,該次出國所需之機票、食宿費用由同案被告林純子支付,並已事先向同案被告林純子取得酬勞5000元之事實。 2、就犯罪事實(二)之犯行,證明伊在出國前有依同案被告林純子之指示向保險公司投保旅平險,該次出國所需之機票、食宿、交通等費用均由同案被告林純子支付,並已事先向同案被告林純子取得酬勞5000元;伊知悉去日本之目的為詐保,在日本時並未發生行李失竊之事故,但有依同案被告林純子之指示,至日本當地警察局謊報行李遺失,並於返臺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所獲之理賠金均全數轉匯予同案被告林純子之事實。 110偵字第9668號卷2 10 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品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證明「神童」即為同案被告林聖宏,「神童」知道伊和同案被告林純子要一起去日本詐保之事實。 2、就犯罪事實(二)之犯行,證明伊於出國前就已和同案被告林純子在電話中謀議要以行李遺失、感染腸胃炎方式詐保,伊在日本報案及就醫時並未發生行李遺失、腸胃炎等事故,腸胃炎是在就醫後才發生,伊係依同案被告林純子之指示去日本詐保之事實。 110偵字第9668號卷3 11 證人即同案被告何依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就犯罪事實(二)之犯行:證明有於108年9月30日至10月3日,和同案被告林純子、卓莉蓁王品汝等3人至日本沖繩詐保,同案被告林純子、卓莉蓁曾至日本警察署謊報行李遺失之事實。 110偵字第12674號卷2 12 證人即同案被告何秋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就犯罪事實(四)之犯行,證明伊曾於108年11月1日至6日前往日本大阪,該次旅行中並未發生行李遺失之事故,但返臺後仍申請理賠之事實。 2、就犯罪事實(五)之犯行,證明伊有和同案被告蔡興杰去日本代購,同案被告林純子帶被告高偉倫去,在日本行李遺失是假的之事實。 110偵字第9668號卷1 13 證人即同案被告張詠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就犯罪事實(四)之犯行,證明其為同案被告林純子之男友,曾於108年11月1日至6日,與同案被告林純子、楊思禹、何秋香、黃雨馨至日本大阪詐保,該次旅行中並未發生行李失竊,去日本就是要看醫生申請理賠之事實。 110偵字第9668號卷8 14 證人即同案被告蔡興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就犯罪事實(五)之犯行,證明伊有和同案被告何秋香去日本代購,伊在日本行李沒有遺失之事實。 110偵字第9668號卷4 15 告訴人安達產險之告訴代理人壽幼玲於警詢時之指訴 就犯罪事實(四)之犯行,證明同案被告何秋香、黃雨馨、張詠揚有因行李遺失申請理賠,其等提供之單據中有重複等情形之事實。 110偵字第15101號卷1 16 告訴人南山產險之告訴代理人朱美玲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以同案被告林純子為首之旅行代購團於108、109年期間,多次於出國前投保多張旅平險,返國後不只因行李遺失而辦理出險,且皆持遺失備忘證明申請理賠,另又頻以發生腸胃炎申請理賠之事實。 110偵字第15101號卷1 (二)非供訴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卷證索引 1 同案被告林聖宏勞保投保資料 證明同案被告林聖宏曾於任職幸福人壽、元大人壽之事實。 110偵字第9668號卷12第179-188頁 2 同案被告林聖宏、林純子LINE聊天紀錄 證明同案被告林聖宏(LINE暱稱為「神童」)曾教授同案被告林純子(LINE暱稱為「純子」)詐保之方法,於旅遊前先向產物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待至國外旅遊期間即佯以發生行李遺失、身體不適等情況,並前往當地警察機關謊報行李遺失以取得報案證明、或至當地醫院就診以取得診斷證明,返國後再向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之事實,重要對話摘錄如下: 1、2019/1/5(週六):神童:「我們對話談完就刪掉」、「你也學會保護自己」、「我說我會教你的都有小灰色」。 2、2019/1/15(週二):純子:「可以申請的保險公司有哪幾家」、「你比較專業」、「是不是先在日本看醫生,回台灣先報保險,然後要寫什麼申請單,然後再看三十天的醫生」。 3、2019/1/20(週日):神童:「不要用你本人」、「你的要用在金額最多的時候」、「要配合用代購不然沒有金額」。 4、2019/9/17(週二):純子:「老闆,我今天打電話去評議中心,她說先電話受理,要我等30天」、「還是我可以直接再書面申請評議」、「早上接到通知,說我不是刑事案件,所以不賠」、「收到,我去下載。不懂的,我再請問你喔」。 5、2019/9/19(週四):神童:「警察局每間都可以嗎」、「會很久嗎」、「早上10點回台幾點去警局比較好」。 6、2019/9/23(週一):純子:「全都是衣服」、「幾點結帳,幾點報案的?」、「一堆人亂做亂報 安達原本8萬,改2萬 南山不賣產險了 幹」、「我上週買還是8萬」、「她們昨天保就變2萬」、「南山關掉了」、神童:「信用卡保2張6萬的」、「選人很重要」、可以存款本30000就可辦」、「輸黎事5萬 明台4 泰安4 新用卡」、「南山還是8萬但要找業務買 筆電10000剩下不變」。 110偵字第12674號卷2第285-319頁 3 被告葉恬忻與同案被告林純子LINE聊天紀錄 1、證明被告葉恬忻(LINE暱稱為「Dora-hani」)知悉同案被告林純子等人要去日本代購及詐保,並與同案被告林純子事先規劃代購商品金額、保費、隨行小幫手之等費用之事實,重要對話摘錄如下: (1)就犯罪事實三(二)之犯行: ①2019/9/28(週六):純子:「兩個五萬的寇打。一個,放棄,她說她怕怕」、Dora-hani:「所以現在有一個8萬、一個5萬是嗎?」、「如果我能拿回5萬跟8萬的話,給你15000$,但如果被扣太多的話就給你10000$可以嗎」、「那就12萬產品跟小幫手10000+3600+保險共2000$+你的我先算10000=145600$,等這批保險下來在看金額還不錯就補給你5000$、你看這樣規劃可以嗎?還是要在多給錢?」、「我先轉10萬了」、「沒滿買我不划算」。 ②2019/9/29(週日):Dora-hani:「免稅保養彩妝抓6.5萬 日本藥妝跟電器抓7萬 跟小幫手10000+3600+3600+保險共2800$+你的我先算10000=165000$ 9/28已轉10萬,等等捕65000$」 ③2019/9/30(週一):Dora-hani:「免稅保養彩妝抓70530 日本藥妝跟電器抓62820 沒得報的酵素2盒*800$=1600$ 跟小幫手10000+3600+3600+保險共2800$+你的我先算10000=164950$ 我轉整數165000$ 9/28已轉10萬,等等捕65000$」、「轉好65000$」。 (2)就犯罪事實三(四)之犯行: ①2019/10/4(週五):Dora-hani:「我剛剛沒算到你的機酒,這份我的正確版 機票一個13000 飯店一個1700*4天=6800保險一間1000*6間=6000 妹妹薪水一個15000 計程車5000 吃飯10000 急診13000*2次=26000 共81800$*2個妹妹=163600$ 你的薪水20000 你的機票13000你的飯店1700*4=6800共:我要負擔203400$一個人保險賠償13000*6家=00000 00000*2天=156000$*2人=312000$ 能賺108600$ 如果只報五家保險就扣掉13000*2人=26000$ 可以賺個82600$ 如果只報四家保險 就扣掉13000*2-26000*2人=52000$ 可以賺個56600$」。 ②2019/10/9(週三):Dora-hani:「之後急診的小幫手如果我要帶三個你可以嗎?因為我算過了如果只帶一個我是沒有賺,還賠錢 那兩個的話我大概賺一萬初 三個我支付211500$ 我能賺五萬 以上是急診的部分,還沒算失竊」。 ③2020/8/27(週四):純子:「早安,我男朋友的放棄了,因為妳的最後一批有被懷疑了,然後我男朋友害怕有事,所以自動放棄了」、「妳最後一批是全部都用同樣的資料,保險公司有發現了」、「兩個人都有收到電話通知,要到總公司說明」、「因為同班機,同時間,同地點」、Dora-hani:「那我前面付的那些...」、「你說的失竊上次有聊到,就是說想說怕申請不到才二個都申請了!裝傻裝天真沒惡意試試看~醫療的身體不舒服的一起出國吃壞肚子不適也挺正常的」。 2、證明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三)之犯行,被告葉恬忻在日本向警察署報案前,即先與同案被告林純子分享如何謊報行李失竊之事實,重要對話摘錄如下:2019/10/22(週二):Dora-hani:「問你一下喔 細項都要寫嗎?還是只要能拿到遺失或著失竊單就好呢」、「他說要停在一個照不到監視器的死角,然後今天商品在車內被偷」、純子:「不要刻意去找沒有監視器。會太刻意」、「要有人」、「人潮」、「沒人,怎麼被偷」、「建議不要說車內。怕雞婆的警察,採集指紋」「越簡單越好」、Dora-hani:「戴手套就查不到啦」、「沒人才會被偷吧」、「他不報行李遺失餒」、「他就說東西被偷」、「他覺得沒人潮才有小偷偷」、「那讓警察開被偷」、純子:「妳就說被偷」、Dora-hani:「好 我跟他說,謝謝妳」。 3、證明同案被告林純子有將保險理賠金匯款與被告葉恬忻之事實,重要對話摘錄如下: ①2020/10/14(週一):純子:「南山→33166入帳」、「我等妹妹轉給我,我就轉給您」 ②2020/10/17(週四):純子:「我轉了喔。我先出門工作哦」。 ③2020/11/7(週四):純子:「我今天忙完,匯給妳」、Dora-hani:「好的 所以是27766+你幫你朋友買的14194=41960$對吧」、純子:「老闆娘,先把明台的給您」、Dora-hani:「名台收到」。 ④2020/1/19(週日):純子:「第一次的美商安達,小幫手把她們的薪水退回來給妳,客服說,單據上面理賠是一萬,也沒得吵了,所以安達的一萬+妹妹的五千一萬五結案。第二次的沖繩,保養品的,46758其實很快核算下來,但是您要我重新申請,後來,新安東京要我簽一張調查同意書,我怕簽了,被查出有存關,我遲遲不敢簽,所以目前是46758,沖繩的另一個妹妹,就是雜物很多的那一個,安達是24237*2=48474,筆電申請被打掉,她說筆電沒有收據證明,所以不理賠,NSURANCE是安達的名稱代號,目前共95232+15000=110232」、Dora-hani:「110232+2658=112890$」、純子:「我先三萬過去」、「000000-00000=82890」 ⑤2020/1/20(週一):純子:「00000-00000=52890」。 ⑥2020/1/23(週四):純子:「00000-00000=22890」。 ⑦2020/1/25(週六):純子:「你查一下喔」、Dora-hani:「收到囉~謝謝」。 110偵字第12674號卷1第95-163頁 4 中信銀110年7月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60050號函暨同案被告張詠揚中信銀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資料、中信銀110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64574號函暨被告葉恬忻中信銀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資料 1、證明葉恬忻中信銀帳戶於108年9月28、30日,有分別匯款100000元、65000元至張詠揚中信銀帳戶之事實。 2、證明張詠揚中信銀帳戶於108年10月17日、11月7日、109年1月19、20、23、25日,有分別匯款33166元、27766元、30000元、30000元、30000元、22890元至葉恬忻中信銀帳戶之事實。 110偵字第9668號卷13 5 同案被告楊思禹理賠資料 證明犯罪事實三(一)、(三)之事實。 110偵15101號卷3 (楊思禹理賠卷) 6 同案被告江麗文理賠資料 證明犯罪事實三(一)之事實。 110偵15101號卷19 (江麗文理賠卷) 7 同案被告卓莉蓁理賠資料 證明犯罪事實三(二)之事實。 110偵15101號卷13 (卓莉蓁理賠卷) 8 同案被告王品汝理賠資料 證明犯罪事實三(二)之事實。 110偵15101號卷10 (王品汝理賠卷) 9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5日昇商字第110019號函 證明就犯罪事實三(二)、(四)之犯行,售貨單號YZ0000000000、YZ0000000000、YZ0000000000號貨物分別於108年10月3日、108年11月5日,回臺後始在桃園機場一期航廈入境商品服務中心辦理領貨之事實。 110偵字第9668號卷1第229-235頁 10 被告葉恬忻理賠資料 證明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三)之犯行,被告葉恬忻於出國前之108年10月17日,先向南山產險投保旅平險,並於108年10月20至24日期間,前往日本大阪旅遊,其在108年10月22日,以行李遺失為由,向日本西成警察署謊報行李遺失,而取得南山壽險理賠金2,000元之事實。 110偵15101號卷21 (葉恬忻理賠卷) 11 被告呂侑軒理賠資料 證明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三)之犯行,被告呂侑軒於出國前之108年10月14日,先向新安產險、明台產險、國泰產險投保旅平險,並於108年10月20至24日期間,前往日本大阪旅遊,其在108年10月22日,以行李遺失為由,向日本西成警察署謊報行李遺失,而取得新安產險、明台產險、國泰產險理賠金69,262、9135、375350元之事實。 110偵15101號卷22 (呂侑軒理賠卷) 12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2日昇商字第110031號函 證明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三)之犯行,其等於108年10月24日,回臺後始在桃園機場二期航廈入境商品服務中心辦理領貨之事實。 110偵字第12674號卷1第289頁 13 同案被告林純子、楊思禹、黃雨馨、何秋香張詠揚LINE聊天紀錄(同案被告黃雨馨手機截圖) 就犯罪事實(四)之犯行: 1、證明同案被告林純子、楊思禹、黃雨馨、何秋香張詠揚去日本前之108年10月29日有討論投保旅平險事宜,且保費都由同案被告林純子支付之事實。 2、證明同案被告林純子、楊思禹、黃雨馨於108年11月2日,有假裝彼此不認識、肚子痛、拉肚子、吐、手腳酸痛、四肢無力等情,至醫院急診之事實。 110偵字第9668號卷1第237-375頁 14 同案被告何秋香理賠資料 證明犯罪事實三(四)之事實。 110偵15101號卷4 (何秋香理賠卷) 15 同案被告黃雨馨理賠資料 證明犯罪事實三(四)之事實。 110偵15101號卷17 (黃雨馨理賠卷) 16 同案被告張詠揚理賠資料 證明犯罪事實三(四)之事實。 110偵15101號卷16 (張詠揚理賠卷) 17 被告高偉綸理賠資料 證明犯罪事實三(五)之事實。 110偵15101號卷20 (高偉綸理賠卷) 18 同案被告蔡興杰理賠資料 證明犯罪事實三(五)之事實。 110偵15101號卷7 (蔡興杰理賠卷) 19 健保署110年4月15日健保查字第1100045253號函所附之所示19名保險對象108-109年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資料、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核定通知書、全民健康保險國外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清單、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證明犯罪事實三(五)之事實。 109他3937卷(健保資料) 二、核被告葉恬忻所為,就犯罪事實三(一)、(二)部分,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就 犯罪事實三(三)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就犯罪事實三(四)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核被告呂侑軒所為 ,就犯罪事實三(三)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罪嫌;核被告高偉綸所為,就犯罪事實三(五)部分,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第339 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等 罪嫌。被告葉恬忻、呂侑軒就犯罪事實三(三)部分,具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葉恬忻就犯罪事實 三(一)、(二)、(三)、(四)之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請予以分論併罰。扣案之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摺1本、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PHONE 11 PRO手機1支等物,為被告葉恬忻、呂侑軒所有,且為供犯罪 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至被告3人因本 案詐欺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没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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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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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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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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