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508號
TPDM,111,簡,2508,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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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岱錡


蕭儒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偵字第259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岱錡犯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蕭儒翔犯收受贓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何岱錡部分:
 ⒈核被告何岱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而被告何岱錡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 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何岱錡正值青壯,不思 正當方式賺取金錢,卻透過蝦皮購物網站,詐欺不特定之買 家,並藉任職便利商店店員機會遂行詐欺犯行,造成被害人 分別受有新臺幣(下同)1萬9,560元、1萬2,500元、6,360 元、1萬4,520元、1萬7,060元、1萬3,780元之財產權益侵害 ,實有不該,值得非難。而考慮被告何岱錡終能坦承犯行, 並已賠償被害人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非差。再考 量被告何岱錡前有詐欺案件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顯見被告何岱錡毫無尊重他人財產權之 意識,素行非佳,末審酌被告何岱錡自述為高中肄業、無業 、家庭及經濟狀況小康(他字卷第167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綜合審 酌被告何岱錡各次犯行間不法與罪責相類程度,各行為之態 樣、手段、動機,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 之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⒊又本院審酌被告何岱錡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符合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堪認被告何岱錡素行、品行 非差,雖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之罪,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 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已有盡力彌補犯罪造成之損害,非無 悔意,並考慮被告何岱錡年紀尚輕,歷經此次偵、審程序及 科刑之教訓,理當有所警惕,迷途知返,為使被告何岱錡能 有效回歸社會,重新開啟正向人生,認對於被告何岱錡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 ㈡被告蕭儒翔部分:
 ⒈核被告蕭儒翔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 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蕭儒翔任意收受贓物, 侵害他人對財物之持有利益,且造成被害人難以追索財物, 實有不該,值得非難。考慮被告蕭儒翔犯後終能坦承犯行, 並已賠償被害人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非差。並考 量被告蕭儒翔並無前科,素行尚可,末審酌被告蕭儒翔自述 為大學在學、職業為刺青師、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他字卷第 17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⒊又本院審酌被告蕭儒翔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符合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且被告蕭儒翔未曾有其他前 科紀錄,堪認被告蕭儒翔素行、品行尚可,雖因一時失慮致 犯本案之罪,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已有盡力彌補犯罪造成之損害,非無悔意,並考慮被告蕭儒 翔年紀尚輕,歷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理當有所 警惕,迷途知返,為使被告蕭儒翔能有效回歸社會,重新開 啟正向人生,認對於被告蕭儒翔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實際合法發還, 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 而言,該情形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 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 申言之,犯罪所得一旦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法院自 無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 9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購買商品」欄編號1至6所示之物品,為被告何岱錡於本案詐欺取得之物品,附表「購買商品」欄編號2所示之耳機1副,為被告蕭儒翔於本案收受之贓物,應屬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然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等情,此有被害人傳真書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111年度司刑移調字第901、902、903、904號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7至29頁、第93至100頁),爰依前揭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5938號
被   告 何岱錡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儒翔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岱錡與蕭儒翔係朋友關係,何岱錡係統一超商景興門市店 員,渠2人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何岱錡明知無付款意願及能力,及蝦皮購物網站規定買家逾 期未取,商品會退回原寄件門市等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先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其所申請如附表所示之蝦 皮購物網站帳號,向如附表所示之蔡景同等人,佯以買家而 以貨到付款之方式,下標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致蔡景同 等人均陷於錯誤,將何岱錡訂購之商品寄送至位於臺北市○○ 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景興門市,何岱錡則利用其擔任大 夜班店員期間,拆開蔡景同等人寄出之包裹並取走包裹內商 品後,以膠帶重新封緘,迨無人領取包裹致交易失敗,由物 流公司將包裹寄返予蔡景同等人。嗣蔡景同等人發現退貨包 裹內商品遭人竊取,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蕭儒翔明知何岱錡提供之Airpods Pro耳機,係何岱錡利用詐 欺手法自蝦皮賣家詐取之贓物,竟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間,在蕭儒翔位於臺北 市○○區○○路00巷0弄00號住居處向何岱錡收受上開耳機,並 將之使用。嗣經蝦皮賣家印立人報警處理,為警循線追查,始 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景同印立人郭庭瑜李侖蔚謝政諺訴由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岱錡、蕭儒翔2人均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蔡景同印立人郭庭瑜李侖蔚謝政諺 、被害人賴泰成及統一超商景興門店長李佩娟等人於警詢時 所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何岱錡與蕭儒翔IG、LINE對話紀錄翻 拍照片、監視器影像截圖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2人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渠2人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何岱錡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被 告蕭儒翔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嫌。被 告何岱錡就如附表所示之各次詐欺犯行,所詐騙之對象不相 同,侵害個別之財產法益,所為各具獨立性且出於各別犯意 為之,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鄭 東 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 玉 嬿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編號 下標時間 蝦皮帳號 被害人 購買商品 拆開包裹時間 1 於111年1月2日上午11時43分許 yhw.508 蔡景同 (flgold) 黃金戒指1枚(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9,560元) 於111年1月6日凌晨2時9分許 2 111年1月5日下午1時13分許 v34jhmngre 印立人 (zak22522) Airpods Pro耳機2副(價值1萬2,500元) 於111年1月7日上午7時50分許 3 於111年1月8日凌晨4時25分許 v34jhmngre 郭庭瑜 (yu_1993) 巴黎世家卡夾1個(價值6,360元) 於111年1月13日上午6時32分許 4 於111年1月9日晚間11時39分許 v34jhmngre 賴泰成 (yuandajiewelry) 重量1錢黃金金塊2個(價值1萬4,520元) 於111年1月12日晚間11時51分起至同年月13日凌晨0時7分止 5 於111年1月9日晚間11時44分許 v34jhmngre 李侖蔚 (asd0000000) OMEGA手錶1支(價值1萬7,060元) 於111年1月12日凌晨3時25分許, 6 於111年1月9日晚間11時47分許 v34jhmngre 謝政諺 (se8699) 重量1錢黃金元寶2個(價值1萬3,780元) 於111年1月12日晚間11時51分起至同年月13日凌晨0時7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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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