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生
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原 告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至00樓、0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理人 洪云柔律師
被 告 湯𠢇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智易字第53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拾萬元為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分別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
為之;審理上開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三審法院依刑事 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第51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前段、第27條第2 項定有明 文。查本件係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 須自為裁判。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分別主張:
㈠被告湯𠢇隆為公開網站伊莉討論區(又稱伊莉論壇,下稱系 爭論壇)之會員,於民國106 年10月25日前某日起,擔任系 爭論壇影片區版主,並以每月收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 香港地區男子「鐘錦錢」新臺幣(下同)約3 萬元之酬勞, 負責管理伊莉討論區影片區管理者帳戶「peanuts1」(下稱 系爭帳號)。詎被告與「鐘錦錢」均明知「風中奇緣」、「 花千骨」、「步步驚情」、「武媚娘傳奇」及「衛子夫」屬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電視公司)享有著作財產 權之視聽著作;「智勝鮮師/ 又見麻辣鮮師」屬八大電視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八大電視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 作;「微笑PASTA 」、「犀利人妻」屬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三立電視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 中天電視公司、八大電視公司及三立電視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重製或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侵害著作權之方式 觀看,竟共同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106 年10月25日,在不詳處 所,利用網際網路及電腦設備,使用「peanuts1」帳號登入 伊莉討論區後,上傳上開中天電視公司、八大電視公司及三 立電視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下合稱系爭著作)至伊莉 討論區影片區,供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點擊收看該等非法重製 之視聽著作,而侵害中天電視公司、八大電視公司及三立電 視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第3項 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負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責任如 下:
1.原告八大電視公司受侵害之節目為「智勝鮮師/ 又見麻辣鮮 師」,該節目之授權金為每月18萬7,410元,被告於106年10 月25日上傳,109年4月13日下架該節目,共計28個月,原告 八大電視公司受損害為524萬7,480元。 2.原告三立電視公司受侵害之節目為「微笑PASTA 」、「犀利 人妻」之製作費分別為每集135萬(共17集)及145萬(共23集) ,原告三立電視公司受損害為2295萬元及3335萬元。 3.原告中天電視公司受侵害之節目為「風中奇緣」、「花千骨
」、「步步驚情」、「武媚娘傳奇」及「衛子夫」,各節目 授權金分別為1,410萬5,000元、2,402萬5,000元、1,209萬 元、6,355萬元、2,185萬5,000元,原告中天電視公司受損 害為1億3,562萬5,000元。
㈡又若上開主張並非原告等3公司之真正損害,則被告所得利益 至少為其自「鐘錦錢」處所獲自106年10月25日至今所獲之2 16萬元,亦應以此計算損害賠償之金額。
㈢又若法院認定上開兩種計算基礎均不成立,則亦應依著作權 法第88條第3項之規定,考量原告等3公司製播系爭著作所耗 費之鉅額成本,以及被告主觀上具侵害故意等情,酌定賠償 額。
㈣並聲明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八大電視公司524萬7,480元、三 立電視公司5,630萬元、中天電視公司1億3,562萬5,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帳號是我的,但影片不是我上傳的,故不願 意賠償等3公司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事實應依刑事判決認定為準: 1.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民事訴訟亦經調查, 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第49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2.被告明知系爭著作分別為中天電視公司、八大電視公司及三 立電視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中天電視公司 、八大電視公司及三立電視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 製或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侵害著作權之方式觀看,竟共同 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 意聯絡,由被告於106 年10月25日,在不詳處所,利用網際 網路及電腦設備,使用系爭帳號登入系爭論壇,上傳上開中 天電視公司、八大電視公司及三立電視公司享有之系爭著作 ,供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點擊收看該等非法重製之視聽著作, 而侵害中天電視公司、八大電視公司及三立電視公司之著作 財產權之事實,業經本院認被告該等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第92 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且所犯 上開2 罪間,具有想像競合關係而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 之罪論處,而以111年智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 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在案,本件自 應以前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據,被告確有上開侵 害原告等3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之事實,堪以認定,被告自應
對原告等3公司負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責任無訛。 ㈡侵害著作財產權損害賠償金額之認定:
1.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 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 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 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 損害。」;「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 ,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 萬元以上1 百萬元以 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 增至新臺幣5 百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 款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害人依著作權法第88 條第3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應以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 要件,且法院酌定賠償額,亦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 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意旨參照)。 2.原告等3公司雖主張以原告八大電視公司受侵害之節目之授權金為每月18萬7,410元,被告於106年10月25日上傳,109年4月13日下架該節目,共計28個月、三立電視公司受侵害之節目之製作費分別為每集135萬(共17集)及145萬(共23集)、原告中天電視公司受侵害之節目各節目授權金分別為1,410萬5,000元、2,402萬5,000元、1,209萬元、6,355萬元、2,185萬5,000元等為計算基準,然觀看系爭著作之情狀容有多種,或抱持可看可不看之心態,僅是偶然瀏灠被告系爭帳號予以點閱,或自始即不願花錢進戲院而只願觀看盜版片,或重復點閱,且製作成本與授權金僅係原始取得或得同意使用系爭影片之成本,並不可以成本轉換做為被告對原告等3公司造成的必然損害,亦無法真實反應原告等3公司所失利益。再者,被告自承其有收到每月來自香港的生活費,是「鐘錦錢」所匯,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3日函所附被告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刑事卷第95至99頁)。可知被告自106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0月13日止,曾收到每月1萬2,019元至5萬7,125元不等自香港匯出的外匯款項,惟被告辯稱此金額與使用系爭帳號並上傳系爭影片之事並無關聯,該固定款項僅係友人「鐘錦錢」所匯給其之生活費。而此部分資料無證據證明該筆固定款項確係「鐘錦錢」所匯,或為其因犯罪而獲之利益,即不能認該款項為被告所得之利益。故本件即有不易證明原告實際損害額之情形,本院自得依本件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經查,被告未經原告等3公司授權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視聽著作共僅8 部,且並未藉公開傳輸之舉而為己營利,有別於其他大量重製、公開傳輸藉此收費為己牟利之情,暨兼衡被告之學經歷及生活狀況,收入有限,依警詢筆錄記載家並不寬裕,顯然原被兩造經濟能力差距懸殊等因素,認本件損害賠償金額應以每部10萬元為適當,原告等3公司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過高而不應准許。 3.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2 項 定有明文。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 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亦為民 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所明定。原告等3公司請求被 告賠償其損害,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本件損害賠償之給付 無確定期限,依前開規定,自應以被告收受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是等3公司請求被告 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111 年10月31日,見本院智重附 民字卷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證書)後之翌日即111 年11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中天電視公司、八大電視公司及三立電視公 司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予 中天電視公司、給付10萬元予八大電視公司及給付20萬元予 三立電視公司,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 年11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以外之情求,則屬無據,均應予駁回 。
四、末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
,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 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為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參見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查 原告等3公司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件本院 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均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 對被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至原告等3公 司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另訴訟 費用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準用之列,參以同法第504 條 第2 項、第505 條第2項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之 案件均特別規定免納裁判費用之意旨,足徵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之當事人並無負擔訴訟費用之問題,本院自毋庸命當事人 負擔,併此指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指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第27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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