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094號
原 告 温仕寶
被 告 周珈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63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
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