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28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銓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25972號、111年度偵字第28098號、111年度偵字第30533號
、111年度偵字第31103號、111年度偵字第33669號、111年度偵
字第34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金銓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含密碼)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 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之提款卡 (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行為而用 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 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於民國111年3月25日前某日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 ,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吉光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維銓企業社)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均交予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范先生」。迨該人得手後,旋供自己或他人所屬 之犯罪集團使用,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於如附 表所示之111年3月25日至同年月31日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 術,向如附表所示之郭沙玲、李賢德、李宸慧、曹晏甄、陳 姵圻、李素招、翁淑端、褚明傑、朱利俐(下稱郭沙玲等人 ),佯稱可以投資獲利,致郭沙玲等人於錯誤,於如附表所 示之日期,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752萬8,0 00元至前開維銓企業社、吉光商行帳戶。案經附表各被害人 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 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 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所 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 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
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 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 ,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 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 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 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 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 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 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 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最高法院60年台非 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提供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戶名:吉光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戶名:維銓企業社)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均交 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進而供詐欺集團使用作為詐使 被害人廖國雄、陳氏碧幸、王淑薇等人匯款至上開帳戶,遭 不詳之人提領一空,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嫌 ,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478、 21479、2188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1年8月2日繫屬 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1729號分案審理中(現改分案號為111 年度簡字第2677號,下稱前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前案起訴書在卷可參。而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 交付上開相同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進而供詐欺 集團使用作為詐使附表所示各被害人匯款至上開帳戶,遭不 詳之人提領一空,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嫌, 核與前案係以一行為侵害數不同被害人法益之想像競合裁判 上一罪。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1年12月8日始繫屬於 本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8日北檢邦收111偵2 5972字第1119111326號函及本院收文戳之收文日期在卷足憑 ,顯較前案繫屬本院在後,從而本案與前案既有裁判上一罪 關係,自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應認本案屬在同一法院重 行起訴,依前揭規定,應諭知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過程 匯款時間 匯出帳號 匯款金額 匯入帳號 1 郭沙玲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LINE暱稱:佳穎)藉由通訊軟體LINE認識告訴人後,向告訴人慫恿加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LINE暱稱:承恩內部VIP會員D),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郭沙玲誤信為真,後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匯款,嗣因無法出金,始驚覺受騙。 111年3月28日9時12分 戶名:郭沙玲 銀行: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300,000 戶名:維詮企業社(陳金銓)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3月31日10時51分 戶名:郭沙玲 銀行: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800,000 戶名:吉光商行(陳金銓)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2 李賢德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藉由通訊軟體LINE認識告訴人後,向告訴人慫恿加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LINE暱稱:承恩專屬群),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李賢德誤信為真,後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匯款,嗣因無法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聯絡,始驚覺受騙。 111年3月29日10時5分 戶名:李賢德 銀行: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300,000 戶名:吉光商行(陳金銓)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3 李宸慧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藉由通訊軟體LINE認識告訴人後,向告訴人慫恿加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LINE暱稱:承恩專屬群),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李宸慧誤信為真,後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匯款,嗣因無法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聯絡,始驚覺受騙。 111年3月29日13時39分 戶名:李宸慧 銀行: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30,000 戶名:維詮企業社(陳金銓)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4 曹晏甄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佯稱分享投資股票獲利假象,誘騙告訴人曹晏甄加入該詐欺集團成立之入會投資股票群組,嗣由該詐欺集團另名(LINE暱稱:雯雯)向告訴人曹晏甄慫恿加入投資網站統一證券APP平台,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曹晏甄誤信為真,遂依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指示匯款,嗣該投資網站無法提領款項,告訴人曹晏甄至此始驚覺受騙。 111年3月31日10時36分 戶名:曹晏甄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2,000,000 戶名:維詮企業社(陳金銓)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5 陳姵圻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以(LINE暱稱:佳慧)向告訴人陳姵圻佯稱加入加入群組連結(吉慶投資平台有餘交流群E)投資平台,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陳姵圻誤信為真,遂依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指示匯款,嗣該投資網站無法出金,告訴人陳姵圻至此始驚覺受騙。 111年3月25日11時46分 戶名:陳姵圻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臨櫃匯款 130,000 戶名:吉光商行(陳金銓)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3月28日10時13分 戶名:陳姵圻 銀行: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8,000 戶名:維詮企業社(陳金銓)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6 李素招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以(LINE暱稱:雯靜、承恩、惠雅)向告訴人李素招佯稱下載APP統一證券投資平台,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李素招誤信為真,遂依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指示匯款,嗣該投資網站無法出金,告訴人李素招至此始驚覺受騙。 111年3月28日12時2分 戶名:李素招 銀行: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300,000 戶名:吉光商行(陳金銓)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7 翁淑端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LINE暱稱:承恩)藉由通訊軟體LINE認識告訴人翁淑端後,向告訴人慫恿加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翁淑端誤信為真,後由該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林婉兒、JOY嘉怡)指示分別匯款,嗣因無法出金,始驚覺受騙。 111年3月28日14時28分 戶名:翁淑端 臨櫃現金匯款 200,000 戶名:維詮企業社(陳金銓)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3月31日11時38分 戶名:翁淑端 臨櫃現金匯款 1,000,000 戶名:吉光商行(陳金銓)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8 褚明傑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暱稱:孫依芯)佯稱為承恩投資工作室投資顧問,誘騙告訴人褚明傑加入該詐欺集團成立之統一證券投資平台,嗣該詐欺集團(暱稱:孫依芯)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褚明傑誤信為真,遂依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指示匯款,嗣該投資網站無法提領款項,告訴人褚明傑至此始驚覺受騙。 111年3月29日12時21分 戶名:褚明傑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50,000 戶名:維詮企業社(陳金銓)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9 朱利俐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藉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朱利俐慫恿加入LINE通訊軟體(承恩VIP交流群06)投資群組,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朱利俐誤信為真,後由該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家慧)指示分別匯款,嗣因無法出金,始驚覺受騙。 111年3月29日15時40分 戶名:朱利俐 銀行:五股中興郵局 臨櫃現金匯款 200,000 戶名:維詮企業社(陳金銓)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3月30日09時29分 戶名:朱利俐 銀行:永豐銀行 臨櫃現金匯款 450,000 戶名:吉光商行(陳金銓)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3月31日11時32分 戶名:朱利俐 銀行:臺灣銀行 臨櫃現金匯款 1,850,000 戶名:維詮企業社(陳金銓)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