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簡字第2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嘉儀
選任辯護人 張智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15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一一一年度審訴字第一三八九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389號裁 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今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則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