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詩佩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字第2003號
、110年度緩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詩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4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 度毒偵字第302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確 定,緩起訴期間2年,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 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誤。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確均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 定書在卷可稽(見109年度毒偵字第3029號卷第83至85、87 頁),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而盛裝上開毒品 之外包裝因沾有微量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 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從而,本 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另聲請人雖於聲請書記載扣案殘渣袋2只,惟僅就附表編號2 所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聲請沒收銷
燬,自無庸就附表編號4所示之殘渣袋為准駁之諭知,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1 淡黃色透明結晶 (含包裝袋1只) 1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5720公克,驗餘淨重0.5718公克)。 2 殘渣袋 1只 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吸食器 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殘渣袋 1只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