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958號
TPDM,111,單禁沒,958,202301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元朗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7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元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 0年度毒偵字第4087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 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現於臺北地檢署贓物庫保管中, 有如附表編號1、2「備註」欄所示之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 ,足見此部分聲請沒收銷燬之物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故本院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08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030號、11 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9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1年1 1月2日確定乙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 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110年3月3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毒偵988卷第121頁)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4日毒品 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第2074號 卷,下稱士檢毒偵2074卷,第26頁)等件在卷可參。又上 開物品因分別與第二級毒品直接接觸而留有該毒品殘渣, 則因難與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違 禁物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聲請本院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另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毒品,現於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贓物庫保管中(11 1年度毒保字第522號),即非在本院轄區內,此有卷附之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士林地 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115號卷,下稱士檢偵13115卷,第107 頁)。又本件於111年12月16日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之戶籍 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被告未在本院轄區內之各監、所執行 或羈押中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又本 件毒品查獲地即違法行為地亦係位於臺北市南港區,此有被 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卷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 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可參(見士 檢偵13115卷第3至5、11、18至19、25、41至45、89頁), 是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毒品之違法行為地、毒品所在 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非本院轄區至為明確。 則依前揭規定,本院就附表編號3所示毒品沒收銷燬之聲請 ,無管轄權,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⑴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毒偵988卷第121頁)。 ⑵臺北地檢署110年度綠保字第280號(見毒偵988卷第119頁)。 2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DAA6542) ⑴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鑑定方法,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士檢毒偵2074卷第26頁)。 ⑵臺北地檢署111年度綠保字第1367號(見毒偵4087卷第36頁)。 3 甲基安非他命1袋 ⑴白色透明結晶1袋,實秤毛重0.4870公克(含1袋),淨重0.2010公克,取樣0.0005公克,驗餘淨重0.2005公克,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士檢偵13115卷第149頁)。 ⑵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522號(見士檢偵13115卷第107頁)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