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緝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世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由法院以裁 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有如附表「更正前內容」 欄所示之誤載,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韶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附表:
原判決頁數/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第7頁關於起訴檢察官之記載 本案經檢察官葉耀群提起公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巧菱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