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王春蓉
涂仲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涂義雄
被 告 莊美倫
許瑋真
賀仲緯
陳祺瑄
林國旭
被 告 永慶房屋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8,096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29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 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各 1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