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67號
TCDV,112,訴,67,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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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號
原 告 楊榮順
送達代收人 廖君育
被 告 林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 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 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第3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訴訟判決被告無罪 ,本院刑事庭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 件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但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12月8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 定已於111年12月13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有送 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 ,原告之訴即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依據,均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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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