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07號
TCDV,112,訴,107,202301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7號
原 告 弈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東銘


被 告 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賢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828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3,715,036元,應繳裁判費為37,828元,本院於民國111年11 月14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35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 內應補繳37,328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1年 11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1/1頁


參考資料
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弈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