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9號
TCDV,112,補,89,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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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李書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周
蘭瑜、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00元,並應提出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正本及按被告人數計算之起訴狀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所 明定。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周蘭瑜、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二、次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 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惟起訴狀並無原告 之簽名或蓋章,亦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足見原告 所提起訴狀不合程式。
三、綜上,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有如主文所載應補正 事項,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 事項,逾期未補正其一,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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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