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蕭名助
訴訟代理人 楊淑芳
被 告 大通世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祥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無效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2亦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大通世家民國111
年11月20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無效,核屬於財產權訴訟,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
然原告並未釋明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若干,致本
院無法據以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是認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
之客觀利益不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
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