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曾筠婷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周惠貞核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萬元,應繳裁判
費72,8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374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