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8號
TCDV,112,補,28,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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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李政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沛珊李珂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
逾期未補正,即以起訴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
明文。倘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查原告起訴狀僅陳述
略以:「被告於原告入監服刑後,趁原告之父母李太郎、李
謝定碧病危之際,將2人存於大里農會內新分會之300萬元及
400萬元存款,提領一空;並在未得原告同意下變賣李太郎
之不動產,請法官恢復原告應有法定權益」等情,惟並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即訴之聲明),亦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在本
件訴訟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何?倘原告
獲得全部勝訴判決,可能受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是原
告起訴請求範圍不明確,法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
定命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倘原告逾期未補正聲明事項及
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屬起訴不合程式之不合法情形。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
訴狀(含繕本共1式3份),其上應記載完整之「訴之聲明」(
即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之聲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
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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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