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7號
TCDV,112,補,27,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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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號
112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傑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肇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朱文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1,
5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92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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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