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5號
TCDV,112,補,155,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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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王培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以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5
萬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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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