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魏細冉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魏阿足發支付命令(本院
111年度司促字第363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864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61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萬5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