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3號
TCDV,112,補,133,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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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魏細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保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5,93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6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99,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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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