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蔡欣妤
被 告 保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雨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5,51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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