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6號
TCDV,112,補,126,202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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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睿軒

當事人(被告喜睿生技有限公司等2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71,2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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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喜睿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