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睿軒
當事人(被告喜睿生技有限公司等2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71,2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