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2號
TCDV,112,補,102,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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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雲峰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斯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新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68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0,31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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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峰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