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7號
再審聲請人 左曼熹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3號裁定聲請再審,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聲請人係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