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功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世安
相 對 人 洪秋英
上當事人間聲請准予提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列管:五、爭議雙方已循司 法途徑解決,且起造人或承造人業以結構安全鑑定報告修復 金額,依損壞鄰房賠償費用提存法院數額表規定比例計算後 提存。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34條第2項定有明文。 觀諸上開規定所指提存,其性質應為清償提存,是其提存無 須法院裁定。至於聲請人聲請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列 管,則非法院之權限。是其所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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