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6號聲 請 人 吳兆豐即吳日新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修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惟本件系爭本票發票地在新北市蘆洲 區,應屬新北地院管轄,是否仍補繳納費用後再由本院裁定 移送新北地院受理,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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