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96號聲 請 人 洪嘉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游家棟、潘卉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區分相對人游家棟、潘卉妤各自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為何? (共同簽發為連帶給付、單獨簽發為單獨給付)。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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