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96號
TCDV,112,司票,196,202301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洪嘉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游家棟潘卉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區分相對人游家棟潘卉妤各自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為何?
(共同簽發為連帶給付、單獨簽發為單獨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