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74號
TCDV,112,司票,174,202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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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蕭景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宗浩王作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示日為何?
㈢確認相對人王宗浩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相
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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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