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12年度,1號
TCDV,112,司監宣,1,2023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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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1號
聲 請 人 周峻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童麗美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童敏雄第一順位子輩繼承人周宛蓉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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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