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1號
聲 請 人 周峻榆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童麗美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童敏雄之除戶戶籍謄本、欲選認之特別代理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特別代理人不得由監護人擔
任,應另行選任其他親屬任之)。
二、親屬系統表(說明特別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關係)
三、被繼承人童敏雄第一順位子輩繼承人童宛蓉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略)。
四、特別代理人同意擔任之書面聲明【內容應敘明其與受監護宣
告人之關係,及其表明同意擔任本案特別代理人之意旨】。
本件為相對人童麗美選任特別代理人,是否係為辦理被繼承
人童敏雄之遺產分割事宜?若是,應提出願任特別代理人同
意書上係載明「為辦理遺產分割事宜」。
五、被繼承人之遺產資料(含動產及不動產等):財政部國稅局
核發之遺產稅免稅(課稅)證明書。
六、符合受監護宣告人童麗美利益之遺產分割方案【即受監護宣
告人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分,並另以每位繼承人可分
得之遺產價值分算表及其計算式表明。】,且該遺產分割協
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
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