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1號
TCDV,112,司拍,11,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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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全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11年9月1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1年9月25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 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 之保險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全福,債務額比例:全部      。
  債務人陳全福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向第三人詹明珠借用新臺 幣1,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滯納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8 年9月14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 利益。詎債務人竟一期未繳,未依約履行應視同全部到期, 尚欠第三人詹明珠新臺幣1,500,000元及利息等,嗣後第三 人詹明珠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擔保借貸契約書 、債權讓與合約書、債權讓與通知書、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 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 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 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安區 頂庄段 887 0.47 2分之1 2 臺中市 大安區 頂庄段 888 8.66 2分之1 3 臺中市 大安區 頂庄段 889 80.67 2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商用 主要建材:加強磚造 層數:2層 一層:52.88 二層:67.79 合計:120.67 2分之1 臺中市○○區○○路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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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